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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行政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对本单位的交通安全负责。应当对本单位的人员定期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认真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督促单位职工及驾驶员遵守交通安全法规,严格执行有关规章制度,维护道路交通安全。 各部门、各单位签订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书,应当规定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客运单位和客运车主应当按照客运车辆运输安全的有关规定,与客运主管部门签订交通安全责任保证书,客运主管部门负责其交通安全责任保证事项的检查落实。 三、严格实行道路交通安全目标管理责任追究 凡地方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和政府有关部门、机构正职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不认真履行道路交通安全职责,造成交通安全秩序混乱或发生重、特大交通事故的,将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追究责任,属于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依照《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属于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以外的其他道路交通事故的,依照《办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事故肇事单位和个人的刑事、行政和民事责任的追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政府部门报告道路交通事故隐患,有权向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政府部门举报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政府部门不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到报告或者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或者政府部门,应当立即组织对事故隐患进行查处,对不按照规定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情况进行调查处理。 四、考核及有关要求 道路交通安全目标管理考核工作在自治区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每年年底由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代表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在全区予以通报。考核办法由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另行制定。 各地、市、县(市、区)、乡(镇)政府、各职能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按照道路交通安全目标管理职责制定落实具体的措施,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二00二年二月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