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粤府办[2002]3号
【颁布时间】 2002-01-23
【实施时间】 2002-01-2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565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计委、经贸委、财政厅、劳动保障厅、国土资源厅和省编办关于我省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省建设厅、计委、经贸委、财政厅、劳动保障厅、国土资源厅和省编办《关于我省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二年一月二十三日

  
  关于我省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101号)精神,积极推进我省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实施意见如下:
  
  一、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基本思路
  
  以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十五大、十五届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全面推进勘察设计单位的改革,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勘察设计咨询业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建立为固定资产投资活动全过程提供技术性、管理性服务的咨询设计服务体系。按照改企转制、政企分开、调整结构、扶优扶强的基本思路,勘察设计单位由现行的事业单位改为科技型企业,使之成为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法人实体和市场主体。促进勘察设计单位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合理调整所有制结构。
  
  二、体制改革的基本任务
  
  (一)在2002年底前,基本完成全省现有事业性质的勘察设计单位改制为科技型企业。
  
  (二)勘察设计单位要逐步建立产权清晰、权责分明、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成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法人实体和市场主体。
  
  (三)进一步放开、搞活国有勘察设计单位,鼓励国有勘察设计单位通过改组、兼并、出售等多种形式,进行产权制度和经营机制改革。可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或股份合作制企业或合伙企业。
  
  (四)在改建企业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时,应争取改企建制同步完成;在2002年底前同步完成确有困难的单位,可先改为企业,再努力尽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三、主要措施
  
  (一)优化勘察设计队伍结构
  
  鼓励技术力量强、经营状况好、社会信誉高的勘察设计单位兼并、收购技术力量弱、经营状况差的单位;勘察设计单位优化重组后,申请重新核定从业资格的,给予优先办理。对专业技术人员缺乏、技术装备落后、经营业绩欠佳的单位,凡与原有从业资格不相称的,则降低或撤销其从业资格,或引导他们进行重组。
  
  (二)加快建立和完善勘察设计单位社会保障制度
  
  1、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按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2.2000年10月1日前事业单位已离退休人员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发放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如低于原事业单位职工离退休费标准,差额部分采取补贴的方式继续发放,所需经费和发放工作根据改企后单位的组织形式分别处理:改为国有独资企业的,由改企后的单位负责筹集资金及发放工作;改为其他形式的,按10年余命的标准计算,所需经费从国有资产转让收入中一次性支出,缴入当地社会保险基金,由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连同基本养老金一起发放。按上述标准计算,国有资产转让收入不足以支付部分,由改制后的企业在前3年内的收入中逐年缴入当地养老保险基金。原事业单位职工离退休费标准与基本养老金差额以2000年10月的标准核定,不再调整。基本养老金的调整按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执行。
  
  3.改为企业后才退休的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按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规定执行。为保证退休人员待遇水平平稳过渡,对在2005年10月1日(不含本日)前退休的人员,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如低于按事业单位职工退休金计发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采用加发补贴的办法解决,所需费用从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办理。补贴基数为2000年10月当地企业基本养老金平均标准与本人2000年10月按事业单位办法计算的退休金的差额。补贴基数一次核定后不再变动。其中,2000年10月1日至2001年10月1日(不含本日)退休的,发给补贴基数的90%;2002年10月1日(不含本日)前退休的,发给补贴基数的70%;2003年10月1日(不含本日)前退休的,发给补贴基数的50%;2004年10月1日(不含本日)前退休的,发给补贴基数的30%;2005年10月1日(不含本日)前退休的,发给补贴基数的10%;2005年10月1日后退休的,不再发给该项补贴。核定的补贴标准与个人按原企业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之和,不得高于按原事业单位职工退休金计发办法计发的养老金。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