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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粤府办[2002]3号
【颁布时间】 2002-01-23
【实施时间】 2002-01-2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565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计委、经贸委、财政厅、劳动保障厅、国土资源厅和省编办关于我省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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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2000年10月1日(不含本日)前,已经参加当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而基本养老金仍按事业单位计发办法执行的勘察设计单位,按本方案规定调整执行。已经随原行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移交地方管理的勘察设计单位,仍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5.勘察设计单位要严格按国家规定的退休政策办理退休手续。
  
  6.退休人员和在职职工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加企业所在统筹地区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执行当地统一政策。离休人员的医疗保险政策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7.勘察设计单位改为企业后应继续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履行缴费义务,职工失业后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三)对改为企业的勘察设计单位的税收,按国家规定给予扶持政策
  
  1.勘察设计单位改为企业的,自2001年1月1日起至2005年12月31日止,5年内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勘察设计企业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中30万元以下(含30万元)部分,暂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30万元的部分,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3.勘察设计企业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以及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所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具体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新技术,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的有关规定办理。
  
  (四)对改为企业的勘察设计单位使用原划拨土地给予优惠措施
  
  1.勘察设计单位改为企业后,被认定为技术创新优势企业的,在认定有效期内,原划拨土地可以继续保留为划拨土地性质。
  
  2.勘察设计单位改为企业时,按股份合作制方式将国有资产出售给内部职工的,按省政府《关于加快放开公有小企业的通知》(粤府(1997)99号)中的有关土地处置办法执行。
  
  3.勘察设计单位改为多元投资主体的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合作制企业或合伙企业的,按省政府《关于加强国有企业改革改组改造中原划拨土地管理的通知》(粤府(1999)4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促进勘察设计单位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合理调整所有制结构
  
  1、勘察设计单位应结合自身条件,参照国际通行的工程公司、工程咨询设计公司、岩土工程公司、工程勘察公司、设计事务所等模式进行改造,依法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或股份合作制企业或合伙企业。
  
  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或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单位,在自愿的基础上,鼓励职工投资入股。股权配置应有利于企业决策和经营。
  
  2、改为股份制企业的,可以1992年原单位净资产为基数,从新增净资产中提取不超过30%的数额,经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后,作为在职职工的集体股、管理股,按职工的贡献大小分红。
  
  3、改为股份合作制企业的,经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可以从国有资产中划出不超过原单位净资产的20%作为集体股,按工龄、职务、贡献量化成股份,以红股的形式分配给原单位改制时的在职职工。职工红股只有分红权,没有所有权,不能继承、转让、馈赠。
  
  4、勘察设计单位的国有资产可全额或部分优先出售给本单位职工。当本单位职工购买时,可以根据职工的实际购买能力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可给予20%的折扣优惠。
  
  国有资产出售时,要严格按国家和省的规定进行资产清查、产权界定、资产评估;勘察设计单位的各种挂帐、损失的处理参照国家关于科研机构清产核资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深化国有勘察设计企业内部人事制度改革
  
  1、国有勘察设计企业要完善劳动合同制度,全面推行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聘任制。勘察设计单位在改制中要做好减员增效和安置企业富余人员工作,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实行主辅分离、转岗分流,创办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认真做好企业富余人员安置工作,减轻社会就业压力。
  
  2、原为事业性质的勘察设计单位在转制前,工龄满30年的职工,或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的职工,本人自愿,单位批准,可办理单位内退手续,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按规定办理正式退休手续。
  
  (七)勘察设计单位改为企业后,工资分配管理按以下原则进行:
  
  1、凡原实行工效挂钩的单位,可按国家现行政策规定,继续执行工效挂钩办法。
  
  2、可根据有关政策,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在贯彻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的原则前提下,实行其他工资分配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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