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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天津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津政发[2002]9号
【颁布时间】 2002-02-01
【实施时间】 2002-02-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568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天津市人民政府转发市环保局关于2002年实施蓝天工程安排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环保局《关于2002年实施蓝天工程的安排意见》,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
  
  二00二年二月一日

  
  
关于2002年实施蓝天工程的安排意见

  
  为实现我市创建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的工作目标,不断改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提高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建设环境清洁的现代化国际港口大都市和我国北方重要经济中心,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我市将原计划2007年实现环境空气质量按相应功能区基本达到国家标准的目标,提前到2005年实现。为此,现就我市2002年实施蓝天工程的工作提出如下安排意见。
  
  一、工作目标
  
  2002年,市区环境空气质量要有明显改善,全市环境空气指数二级和优于二级天数保证率达到50%,三级和优于三级天数保证率达到90%。
  
  二、控制环境空气污染的主要措施
  
  继续重点解决好煤烟型污染、扬尘污染、机动车尾气污染以及工业污染,防治重点为市内六区、环城四区和滨海地区。从现在起到2002年底前必须采取以下措施:
  
  (一)控制煤烟型污染
  
  1.巩固和完善基本无燃煤区创建成果,提高改燃清洁能源质量。未完成基本无燃煤区创建任务的区县,2002年底前必须全部完成。已完成创建任务的区县,要加强监督管理,巩固和完善创建成果,确保2002年全市建成区全部建成基本无燃煤区。市内六区基本完成4吨/小时以下(不包括4吨/时)燃煤锅炉改用燃气、电等清洁能源或并入集中供热管网的工作。此项工作由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实施。市工商局负责集贸市场内燃煤炉灶改燃的实施和监督检查。
  
  2.自2002年1月1日起,市内六区所有新、扩、改建生产用燃烧设备必须使用清洁能源。其他区域所有新、扩、改建燃煤设备必须配备高效除尘设施(除尘效率≥95%),采用密闭下灰方式,并进行脱硫治理和燃用低硫优质煤实施双重治理。
  
  3.充分发挥现有热电供热能力,大力推广集中供热。自2002年1月1日起,全市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区内不得新建燃煤供热锅炉。2002年底前,全市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区内的650台10吨/小时(含10吨/小时)以下小型供热锅炉完成拆除并网或改用清洁能源。市内六区和环城四区建成区不得新建20吨/小时(含20吨/小时)以下的燃煤供热锅炉。此项工作由市、区供热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4.在用燃煤设施的除尘器必须采用密闭下灰方式,确保除尘效率稳定达到90%以上,达不到要求的,必须配备高效除尘设施,并进行脱硫治理和燃用低硫优质煤双重治理;新建窑炉必须使用清洁能源。此项工作由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
  
  5.对电厂主要大气污染物的排放实施总量控制。2002年启动第一热电厂、陈塘庄热电厂、军粮城电厂烟气脱硫示范工程。由市经委负责组织实施。
  
  6.严禁露天焚烧秸杆、垃圾、沥青、油毡、橡胶、塑料、落叶,禁止马路餐桌、露天烧烤。禁止马路餐桌、露天烧烤工作,由市市容委负责监督检查。
  
  (二)防治扬尘污染
  
  1.加强绿化,防治裸露地面的扬尘污染。2002年,开展“黄土不见天行动”。
  
  确保完成13个国控点1.5公里半径范围内的道路两侧、居民小区、企业事业单位院内及周边环境裸露地面的绿化、铺装工作。此项工作由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实施,市市容委负责监督检查。
  
  市区内现使用裸露操场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要采取绿化、铺装措施,对裸露操场扬尘污染进行治理。
  
  2002年要组织完成10个大中专院校,20个中小学校裸露操场绿化、铺装示范工程。对暂时不能采取绿化、铺装措施的裸露操场,要实施洒水压尘。此项工作由市教委负责制定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各区、县教委落实。
  
  以市区内的景观道路和主干道两侧区域为重点,组织开展“5、50、100”无裸地绿色示范工程创建活动,即各区县完成创建5个无裸地绿色示范街、50个无裸地绿色示范居民小区、100个无裸地绿色示范单位的工作。此项工作由市建委、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各区县园林局、绿化办及相关单位负责实施。
  
  2.建设工程及拆迁工程必须安排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并保证专款专用。当出现4级及以上风力天气情况时,本市建成区内禁止进行土方施工和拆迁工程施工,并做好遮掩工作。建筑施工、市政施工(包括道路、管网等)、拆迁施工,必须按规定采取围挡、喷淋、封闭、地面硬化等有效防止扬尘污染措施,加强施工现场管理,防治施工过程产生的扬尘污染。建设工程防尘工作由市建委负责监督检查;拆迁工程防尘工作由各区、县人民政府拆迁办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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