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郑州卫生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报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二年一月二十二日 郑州市卫生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郑州市委、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市直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郑发[2001]16号),设置郑州市卫生局。郑州市卫生局是主管全市卫生工作的市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划出的职能: 1.将药政、药检有关职能交给市药品监督管理机构。 2.将医疗保险职能交给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划入的职能: 将原市劳动局职业卫生(包括矿山卫生)监督与管理职能划入市卫生局。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卫生工作方针、政策和法规,拟订全市卫生工作政策和法规,负责各项卫生技术标准的监督实施。 (二)拟订我市的地方卫生法规及各项技术标准和规章制度。组织实施卫生工作改革。 (三)制订并组织实施全市卫生事业发展的总体规划和计划,制订社区卫生服务发展规划和服务标准,并指导实施。合理调整利用我市卫生资源。 (四)依据卫生法律、规章和标准,监督管理传染病防治和食品、化妆品、环境、放射、学校、矿山生产卫生。 (五)贯彻预防为主方针,制订社区健康教育规划,开展全民健康教育;研究制订对人群健康危害严重疾病的控制规划,组织对传染病、地方病和常见病、多发病等重大疾病的综合防治及监测。 (六)制订全市卫生人才发展规划和卫生人员职业道德规范,参与卫生技术人员资格认定,培养卫生技术人才。负责选派援外医疗队工作。 (七)制订全市医学科技、教育发展规划,组织重大卫生科研攻关、成果鉴定与新技术的开发和普及应用;协调有关部门指导中等医学教育、成人医学教育工作;负责卫生系统人员的岗位培训、继续教育及乡村医生教育培训工作。 (八)研究制订全市基层卫生,妇幼卫生工作规划和政策措施;指导初级卫生保健规划和母婴保健专项技术的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制订计划生育技术的卫生标准。 (九)负责对所辖市(县)、区卫生行政部门进行业务指导;遇有重大突发事件、自然灾害,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组织调度全市卫生技术力量协助政府和有关部门抢救伤病员,防治和控制疾病的蔓延。 (十)贯彻党的中医药政策,坚持中西医结合的方针,推进中医药的继承与创新,实现中医药现代化。 (十一)研究指导医疗机构改革,对卫生机构贯彻实施医疗质量标准和服务规范实行监督。 (十二)依法监督管理采供血机构的采供血及临床用血质量。 (十三)指导市属医疗卫生单位的计划、财务、基建、统计和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负责局系统的内部审计;负责各项医疗收费标准的审报并检查收费标准的执行情况。 (十四)负责全市医疗卫生单位职业道德教育、法制教育和卫生宣传,促进卫生行业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十五)拟订卫生行政管理法规、规章;组织实施卫生行政监督;承担卫生行政案件复议、应诉、审核工作。 (十六)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郑州市卫生局内设11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 拟定全市卫生工作有关政策;综合协调机关政务及重要事项的督促查办;负责综合文稿、档案管理、文电处理、机要保密、群众来访、车辆管理、安全保卫、后勤接待等工作。 (二)人事处 研究制订全市卫生人才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局机关及局属单位的机构编制及人事劳资管理;负责局属单位职工的医疗和养老保险;负责医学群众团体的申报和选派出国医疗队工作;负责全市卫生系统的表彰工作。 (三)计划财务处 拟订全市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基建计划;负责系统内财务预决算;贯彻执行国家医疗卫生物价政策,对医疗服务价格及医疗单位的药品价格进行检查监督;贯彻执行《会计法》和各项会计制度;负责专控商品的审批;负责卫生统计工作;监督管理局机关和局属单位的国有资产。 (四)医政处 研究指导医疗机构改革,拟订医疗机构的发展规划、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管理规章、服务标准和医疗技术人员执业标准,监督医疗机构的医疗质量、服务质量;制订全市临床医学重点专科建设规划;负责社会办医和医疗广告审核。监督管理各级血站、单采血浆站的采供血及临床用血质量;负责组织医疗事故的鉴定,协助政府和有关部门对重大人员伤亡事件实施紧急救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