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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郑州市市政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报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二年一月二十二日 郑州市市政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郑州市委、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市直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郑发[2001]16号),设置郑州市市政管理局。郑州市市政管理局是主管城市市容、市政设施、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和客运出租汽车工作的市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 划出的职能 将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园林绿化、户外广告的行政处罚权,交给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承担。 (二) 下放的职能 1.将城市次干道以下的绿化养护、道路设施养护和管理工作,下放给区政府承担。 2.将环卫车辆和机械设备的管理及公厕 、环卫中转站的建设工作,下放给区政府承担。 3.将临时建筑物、构筑物破墙开店、外部装修审批职能下放给区政府承担。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城市市容、市政设施、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和客运出租汽车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研究起草相关的地方性法规和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负责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工作。 (二)负责拟定城市市容、市政设施、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和城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城市市容、市政设施、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城市客运出租汽车的行业管理,研究制定行业的管理制度和政策。 (四)参与城市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城区河道和市政设施养护、维修等工程的规划设计;负责编制专项养护、维修资金计划,并组织实施。 (五)负责城市道路、路名牌、桥涵、泵站、排水、污水处理、照明灯饰等市政基础设施的管理和市政设施的养护、维修及部分大修、小型改造工作;负责全市已设地下管网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六)负责监督管理城市建筑物和公共设施的容貌;统筹、协调、管理城市夜景照明工作。 (七)负责车辆清洗行业管理;负责大型环卫基础设施的管理工作。 (八)负责城市风景名胜区及城市公园(包括综合性公园、动物园、植物园、专类园、游乐园)的行业管理;负责城市绿化植物的植物保护和市区花卉、苗木的疫情及病虫害防治。 (九)负责城区河道和明沟的改造、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临时占用城区河道、桥涵的审批工作;负责城区防汛工作。 (十)负责城市户外广告的管理工作;审批户外广告设置并监督、检查。 (十一)负责市区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工作。 (十二)负责城市限制养犬登记办证、年审工作。 (十三)负责编制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市政基础设施管理等行业科技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指导重大科技项目攻关、成果推广和新技术引进工作。 (十四)指导县(市)、区市政、环卫、园林、绿化的管理工作。 (十五)负责机关和局系统国有资产管理,配合有关部门对局属单位实施财务监督和审计;负责系统内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管理和监督。 (十六)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郑州市市政管理局设12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 协助局领导综合协调机关行政事务工作;负责会议组织、文电处理、对外联络、政务信息、文秘、档案、机要、保密、信访、计划生育、督办查办、安全保卫和后勤服务工作。 (二)人事处 负责机关和局属单位机构编制、人事劳动、工资福利、社会保障、劳动保护、教育培训、因公出国考察等工作;负责机关并指导局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三)计划财务处 参与编制城市市容、市政设施、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城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投资计划;负责管理专项资金和机关财务工作;负责项目的计划管理和工程预决算;负责局系统财务管理和内部审计工作;监督管理局系统国有资产和行政事业性收费。 (四)法制处 组织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审核本部门拟定的规范性文件;调查研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执行情况;负责行政执法工作;承办本机关的行政复议、行政赔偿案件和行政诉讼的应诉代理工作;负责有关法规、规章的学习培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