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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桂政发[2002]5号
【颁布时间】 2002-02-01
【实施时间】 2002-02-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572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我区耕地保护和建设用地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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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建设单位与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订的复垦协议书及交纳复垦保证金的有关证明。
  
  5.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意见。
  
  6.临时用地勘测定界图。
  
  7.其他有关部门的意见。
  
  三、关子土地开发复垦与耕地占补问题
  
  (一)土地开发复垦问题。
  
  1.所有土地开发复垦项目须经可行性研究论证和报经批准立项后才能实施。未进行可行性论证和批准立项的项目所开垦的耕地不能进行验收确认,不能用于建设占用耕地的补充。
  
  2.土地开发复垦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生态建设的要求,不能违反规划毁林开垦耕地,不能顺坡开垦陡坡耕地。土地开发复垦项目区内坡度大于6度的区域(25度坡以上禁止开垦),要按梯田、梯地的要求开垦成适宜耕作的地块。今后,在6度坡以上顺坡开垦的耕地不再验收确认。
  
  (二)耕地占补问题。
  
  经自治区验收确认和经地(市)验收报自治区确认的新增耕地,才能用于城市(城镇)批次建设及大中型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补充。经县(市)验收报地(市)确认的零星新增耕地,仅限用于农村集体建设项目(含农村居民个人建房)占用耕地的补充。
  
  四、关于耕地开垦费的收取标准和缴纳问题
  
  (一)耕地开垦费的收取标准问题。
  
  《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计委等部门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基础设施重大项目建设用地征地拆迁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00]39号)明确的项目和县县通二级路项目、边境建设大会战项目以及自治区确定的重点城镇(县城和县级市人民政府驻地外)圈内建设占用耕地又不能自行补充的,可按桂政发[2000]39号文件规定的标准缴纳耕地开垦费;其他项目建设占用耕地又不能自行补充的,应按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的通知》》(桂价费字[2001]138号)文件规定的标准缴纳耕地开垦费。
  
  (二)耕地开垦费的缴纳问题。
  
  耕地开垦费原则上应一次性缴清,自治区确定的贫困县一次性缴清确有困难的,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批准,可先缴纳应缴数额的50%,其余的可缓6个月缴纳。经批准缓缴耕地开垦费但未能按时缴清者,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将不再受理其缓缴耕地开垦费的申请。
  
  建设用地报批时已实现先补后占的,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耕地保护促进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408号)关于“建设单位自行补充耕地合格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再收取耕地开垦费”的规定,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验收确认达到数量质量相当的,不再收取耕地开垦费;只达到数量相当而未达到质量相当的,收取耕地质量差价部分。
  
  五、关于建设用地审查报批问题
  
  (一)城镇批次用地的报批问题。
  
  县(市、区)人民政府驻地以外建制镇、村庄及集镇(含乡政府所在地)的圈内用地要按城镇、集镇等不同层次合为批次上报,其中: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建制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用地,若干个城镇的用地要合为一个批次,逐级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用手续;自治区人民政府委托地区行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乡(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用地,若干个建制镇的用地合为批次,若干个乡的用地也合为批次,逐级上报地区行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农用地转用,再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土地征用(批次名称统一规定为:“XX县(市)200X年第X批城镇建设用地”、“XX县(市)200X年第X批集镇建设用地”,城镇和集镇用地不能合为同一个批次)。每个城镇、集镇的用地情况可在《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和呈报文件中加以说明。
  
  从2002年起,凡以“XX县(市)XX镇200X年第X批城镇建设用地”、“XX县(市)XX乡200X年第X批集镇建设用地”名称上报的报件不再受理。
  
  (二)单独选址项目用地报批问题。
  
  1.在村庄、集镇建设用地区内安排的国家建设用地,应按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的要求报批用地。
  
  2.道路、管线工程等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确需进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含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圈内部分的用地可以随同该工程的圈外用地一同按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的要求报批;所有用地均在城市(含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项目,不能按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的要求报批用地,应按城镇批次用地的要求进行报批。
  
  3.跨地、市、县用地的项目,先由有关县(市)分别组织报批材料,以项目为单位汇总成用地报件一次性按规定程序办理用地报批,不得化整为零报批用地。其中地(市)范围内跨县用地的项目报件由地(市)综合整理,跨地(市)用地的项目报件由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综合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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