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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桂政发[2002]5号
【颁布时间】 2002-02-01
【实施时间】 2002-02-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572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我区耕地保护和建设用地管理工作的通知

[接上页]

  4.大中型输变电所、塔基,输油、输气、输水管道的增压站、检查站及导航台、站等同类多点用地的项目,可采取由项目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分别组织报批材料,根据建设项目的总体设计,以项目为单位一次性按规定程序办理用地手续,分期建设的项目,可根据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的方案分期报批。
  
  (三)农村集体建设项目用地的报批问题。
  
  各地、市、县要加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报批管理,农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可以申请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项目,其用地要按集体建设用地的要求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不能放任自流。
  
  (四)土地分类要求。
  
  从2002年1月1日起,建设用地报批所涉及的土地分类,必须按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255号)的有关规定进行。
  
  (五)其他要求。
  
  已批准建设用地涉及的耕地开垦费、有偿使用费要及时缴纳。所欠耕地开垦费、有偿使用费未结清的(除批准缓交且未到期外),暂不受理欠费者的新增建设用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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