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郑州市国土资源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报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二年一月二十二日 郑州市国土资源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郑州市委、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市直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郑发[2001]16号),设置郑州市国土资源局。郑州市国土资源局是主管全市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规划、管理、保护与合理利用的市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划入的职能 1.原市土地管理局的行政管理职能。 2.原市地质矿产煤炭管理局的地矿行政管理职能。 3.原市计划委员会承担的制订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职能。 4.原市城市规划管理局承担的全市测绘行业管理职能。 (二)转变的职能 1.将基础性、公益性、战略性地质和矿产勘查任务交给事业单位承担。 2.将土地、矿产资源的基础信息和资源利用情况、变化趋势的动态数据收集、技术处理及预测分析等职能交给有关事业单位承担。 3.将土地开发复垦和土地整理的技术设计、实施以及土地征用事务、地质环境监测等工作交给有关事业单位承担。 4、实行政企分开,政事分开。市国土资源局不再从事土地、矿产等资源的经营开发活动,不再管理企业及其生产经营活动。 二、主要职责 (一)负责拟订全市土地、矿产资源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和政策措施;负责行政复议工作;负责制订全市土地、矿产资源管理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和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负责编制、指导和实施市级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其他国土资源专项规划;参与审核城市总体规划。 (三)监督检查全市国土资源部门行政执法和土地、矿产资源规划的执行情况;依法保护土地、矿产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组织查处重大违法案件,调查处理重大权属纠纷。 (四)贯彻落实国家耕地保护和鼓励耕地开发政策;实施农地用途管制;组织耕地保护,特别是基本农田保护;编制全市土地后备资源开发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检查全市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工作。 (五)组织全市土地资源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负责城乡地籍调查、土地确权、土地定级和登记工作。 (六)负责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作价出资(入股)、转让、租赁、抵押、交易、授权经营和政府收购、储备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商品房预售工作;指导全市农村集体非农土地使用权的流转管理。 (七)负责全市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的评测,审定评估机构从事土地评估的资格,确认土地使用权价格;负责各类用地的审查报批工作。 (八)负责全市矿产资源探矿权、采矿权的审批登记发证和转让审批登记;依法审查全市对外合作区块;负责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和地质资料汇交。 (九)负责地质勘查行业管理,审查确定地质勘查单位资格,管理地勘成果;审定评估机构从事探矿权、采矿权评估资格,确认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结果。 (十)负责监测、防治地质灾害;负责保护地质遗迹;负责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参与地热水、矿泉水资源管理;监测、监督地下水的过量开采与污染;负责认定具有重要价值的古生物化石产地、标准地质剖面等地质遗迹保护区。 (十一)负责管理国家、省和市财政拨付的国土资源经费、专项经费及其他资金。 (十二)负责全市测绘行业管理工作。 (十三)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国土资源局设11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人事处) 综合协调局机关日常工作,负责有关文件的起草、重要会议的组织、文电处理、文秘、信息、宣传、档案、保密、窗口办文、信访、保卫 、接待和固定资产管理等工作。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劳动和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编制全市国土资源系统教育发展规划;负责国土资源科技成果管理工作;负责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 (二)法规监察处 组织起草全市土地、矿产资源法规草案和有关政策;协调有关立法工作;负责局规范性文件的审核、备案工作;负责有关行政复议、应诉、错案追究等工作; 监督检查全市贯彻执行土地、矿产资源法律、法规情况;负责土地矿产资源法律、法规宣传工作;负责监督检查全市土地规划和计划的执行情况;负责监督检查农地转用、土地征用、土地资产处置、土地使用权交易;负责矿业秩序治理整顿工作;依法查处重大土地、矿业违法案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