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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三)规划处 研究制定全市国土资源可持续发展战略;组织落实全市国土综合开发整治的政策措施;编制、指导和实施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年度计划;编制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保护规划和其他国土资源专项规划;负责建设用地项目预审;参与城市总体规划的审核工作;负责全市国土资源综合统计工作;组织实施土地开发整理工作。 (四)财务处(规费稽查处) 负责拟定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并指导实施;负责拟定全市土地、矿产资源税费征收的有关政策措施;负责监督管理机关和局属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负责国家、省和市财政拨付的经费、专项经费及其他资金的财务管理工作;负责全市矿产资源补偿费的纳费登记、年审、征收和稽查。 (五)耕地保护处 贯彻落实国家耕地特殊保护和鼓励耕地开发政策;负责耕地保护,特别是基本农田保护;负责全市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划分和调整;负责农用地转用的审查报批和监督检查;指导、监督全市土地整理、土地开发、补充耕地、土地复垦等工作。 (六)用地管理处 负责全市用地审批管理工作;负责或参与国家、省、市重点建设项目有关用地事项的审查和协调工作;负责征用土地的审查报批和监督检查;负责新增用地的出让、划拨工作。 (七)地籍测绘管理处 负责全市土地资源现状调查、动态监测、地籍调查、变更调查及统计工作;负责全市土地确权、土地登记发证、权属纠纷调处和权属管理工作;负责管理地籍档案和信息系统;负责调查处理跨县(市)区和其他重大土地权属纠纷;负责全市测绘行业管理工作。 (八)土地利用管理处 负责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作价出资(入股)、出让、转让、租赁、抵押、授权经营和政府收购、储备工作;指导农村集体非农土地使用的流转管理;负责国有企业改革中土地资产处置的审批工作;组织全市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的评测;负责审核土地评估机构资格。 (九)矿产开发管理处 负责编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采矿审批登记发证和采矿权转让审批登记;依法调查处理重大采矿权属争议、纠纷;审核评估机构从事采矿权评估的资格;依法监督管理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工作;受委托确认国家出资形成的采矿权评估结果;参与矿山企业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审查工作;负责矿产开发利用情况统计工作。 (十)地质勘查储量处 组织实施国家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办法、标准、规程、规范;建立健全市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专家系统;管理全市矿床工业指标;负责地质勘查报告和矿山储量报告的审查工作;负责全市矿产资源储量的登记和统计;负责地质矿产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负责全市矿产资源占用和压覆情况的审查;负责全市地质资料的汇交工作;负责综合评价全市矿产资源态势;负责实施国家地质勘查工作标准、规程、规范;组织矿产资源调查评价;负责编制全市地质勘查规划并对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勘查登记发证和探矿权转让审批登记;负责地质勘查及地质勘查项目登记管理。 (十一)地质环境处 负责拟定全市地质环境保护政策;组织编制全市地质灾害防治、地质遗迹保护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地质环境和地质遗迹的管理;负责全市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单位的资质管理;组织实施重大地质灾害的防治;参与地热水、矿泉水资源管理;指导全市地质灾害和地下水动态监测、评价和预报。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郑州市国土资源局机关行政编制48名(含纪检监察单列编制1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中层领导职数22名(含总工程师、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各1名)。 离退休干部服务人员编制1名。 机关工勤人员事业编制5名。 纪检(监察)、机关党组织机构按市委郑发[2001]17号文件规定设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