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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郑州市商业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报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二年一月二十二日 郑州市商业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郑州市委、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市直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郑发[2001]16号),设置郑州市商业局。郑州市商业局是主管全市商业流通和服务业的市政府组成部门。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商业流通和服务业的方针、政策和法律、规章;起草地方性流通服务业法规、规章。 (二)拟订全市第三产业发展规划和措施;发布第三产业发展导向目录;负责第三产业发展情况监测;承担郑州市第三产业领导小组的日常事务。 (三)拟订郑州商贸城建设的总体规划,研究加快商贸城建设的政策、措施;负责商品交易市场和大型商业设施建设的审批和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对乱建、滥建商品交易市场的行为进行查处;承担郑州市商贸城建设领导小组的日常事务。 (四)拟订全市商业流通和服务业发展战略、发展规划和政策;负责流通服务行业行政复议、行政赔偿和行政诉讼的应诉代理;协调国有商业企事业单位重大经济纠纷;负责国有及国有控股商业企业、事业单位的改革。 (五)负责国有及国有控股商业企业的财务会计、审计报表的审核汇总、分析、上报;负责流通服务业产权制度改革及国有商业企业改革调节基金的管理;负责流通服务业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管;负责流通服务业企业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监督指导,对流通服务业会计人员进行培训和管理。 (六)制订全市商品市场调控措施、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协调重大节日和非常时期的市场供应,组织协调全市性商品营销活动;负责重要商品的储备、管理;研究商业营销方式的改革;负责旧货、实物租赁企业的资格审核及上报审批和连锁企业开设分支机构的备案,负责本市旧货、实物租赁等行业的指导和监管;负责协调、组织全市流通企业的对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协作。 (七)负责全市饮食服务业的行业管理;制订、实施饮食服务业行业培训计划;组织实施饮食服务业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负责饮食服务业的技术、质量评审,会同有关部门审定餐饮、旅馆、酒店的分等定级标准;负责餐饮、旅馆、理发、沐浴、洗染、摄影、维修等行业的管理和指导。 (八)负责国家指定特种商品经营资格的审批;负责酒类商品销售监管;负责对药品及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的经营行为依法进行管理;负责药品、医疗器械零售网点的设置规划、布局定点工作;负责对军情、疫情、灾情等应急药械的组织调拨;负责医药零售连锁企业的审查。 (九)负责贯彻落实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及有关法规、政策;负责全市畜禽屠宰企业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规范和标准情况的监督、检查;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定点屠宰厂设置意见,对畜禽定点屠宰企业实施管理;协调有关部门对畜禽产品市场进行监管,打击私屠乱宰等违法行为;负责畜禽屠宰加工冷藏业的行业管理。 (十)负责对肉、蛋、菜、奶、果、水产品等重要副食品的市场供求状况进行监测,发布市场信息,提出调控建议;负责提出重大节日和非常时期重要副食品的供应及调剂、储运计划,并协调组织落实;负责绿色食品的销售管理;负责面食制品和豆、奶制品的销售管理;负责调味品行业的管理。 (十一)研究、拟订全市会展经济发展的政策、规划;负责在郑州举办的各类会展活动的登记、备案和管理;负责制定会展企业的设立标准;负责会展基础设施建设的立项、审批;组织、监管、协调在郑州举办的各级各类会展活动;负责申办国内和涉外的大型会展和论坛活动。 (十二)负责全市商品流转统计报表的审核汇总、统计分析及上报工作;监测、分析、预测商品市场的运行态势和商品流通的运转情况;编制中长期商品流转发展规划、制定年度商品流转计划及重要商品指令性和指导性计划;负责商业信息中心建设,收集、整理、分析、发布各类商业信息;负责对社会商业信息发布活动的监管。 (十三)编制行业职工教育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行业职工教育、培训工作;协同有关部门搞好职工再就业;负责所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事业单位安全生产、消防、防汛、内保工作的监督、检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