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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黑政办发[2002]5号
【颁布时间】 2002-02-01
【实施时间】 2002-02-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574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测绘局等部门关于整顿和规范地图市场秩序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省测绘局、省工商局、省新闻出版局、省外经贸厅、哈尔滨海关、省外办《关于整顿和规范地图市场秩序工作的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0年2月1日

  
  
关于整顿和规范地图市场秩序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测绘局等部门关于整顿和规范地图市场秩序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79号)精神,严厉打击非法编制出版地图活动,防止损害国家领土主权、民族尊严和版图不完整的地图出版、销售,切实做好我省整顿和规范地图市场秩序工作,特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测绘局等部门关于整顿和规范地图市场秩序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79号)精神为指导,通过采取集中行动、专项治理等方式,严肃查处非法编制出版地图行为,严厉查处存在政治性问题地图产品的生产经营者,加大对进出口地图产品的监管力度,使我省地图市场秩序明显好转,全民的国家版图意识普遍提高,政府对地图市场的监管力度明显增强,地图产品的生产经营和管理走上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
  
  二、整顿检查的主要内容和具体措施
  
  (一)广泛深入宣传,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各级测绘主管部门要利用新闻媒体,广泛宣传整顿和规范地图市场秩序的重要意义和必要性,采取多种形式普及地图编制出版的法律、法规知识和地图知识,通过广播、电视、报刊和互联网等手段,大力宣传树立国家版图意识的重要意义,让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了解国家版图是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的象征。有关部门要把树立版图意识作为中小学爱国主义教育的一项主要内容列入教学计划,教学地图和教育辅导地图要采用国家教育主管部门指定出版社出版的地图,要将地图编制、出版、管理的法律法规列入普法内容,加强宣传。通过宣传使全社会进一步增强国家版图意识,营造一个合法编制出版地图、依法生产使用地图产品的氛围。
  
  (二)严肃查处非法编制出版、生产经营地图产品的行为。各级测绘主管部门要会同工商、新闻出版等部门,对本地从事地图编制、生产经营的单位及地图市场进行全面检查,严肃查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重点检查新华书店、图书批发市场、学校及公共场所悬挂、展示的地图及商场销售的地图产品。对不具备地图出版编制资格,擅自编制出版地图的单位必须严肃查处;对市场上销售的侵权盗版、买卖书号、一号多用的地图,要视情节轻重给予经营者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对盗用出版单位名义和书号、生产假冒伪劣地图产品的,要查封其生产场所,并追究委托制作人及生产厂家的责任;对市场上销售的无编制生产单位、无出版单位以及未按规定报批的地图产品要当场没收并依法给予处罚;对虽经审核批准,但未按审核意见修改的,也要严肃处理;对非法经营地图产品的交易市场,要坚决取缔。
  
  (三)严厉查处存在政治性错误地图产品的生产经营者。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重点查处存在政治性错误的地图产品及其生产经营者,严厉打击生产和销售国家版图不完整、损害国家主权、违背“一个中国”原则的地图产品的生产经营者,认真查处各种媒体上错绘、漏绘国家版图的地图以及销售国家密级地图的单位和个人。重点检查报刊、广告、标牌、票证、玩具、纪念品、工艺品、橱窗、展览等涉及地图图形的以及互联网上登载的地图图形,对存在政治性错误的地图产品,凡在公共场所展示、使用和网上登载的,要立即撤换;在市场上销售的,要当场收缴;正在加工生产的要责令其停止生产,并收缴其产品。对有损国家主权,违背“一个中国”原则的地图产品,要连同母版予以销毁,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四)加强对进出口地图产品的监管。各级测绘主管部门要会同外经贸、海关等部门,加强对外加工贸易、引进和出口中涉及地图图形产品的监督管理,严格审批、备案制度,对引进后的地图产品,制出送审;对境外来料加工涉及中国地图图形产品的,不论什么规格都要一一送审。外经贸部门在审批地图产品的加工贸易业务时,要查验测绘主管部门的地图审核批准文件,并在《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上作相应的注明。海关要对进出口涉及中国地图产品实施重点查验,若发现有政治性错误的地图产品一律予以扣留,并移送省测绘主管部门处理。对进出口中逃避海关监管、走私地图产品的,一经发现要一律没收,并依法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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