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浙委办[2002]6号
【颁布时间】 2002-01-22
【实施时间】 2002-01-2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576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中办发[2001]22号文件加快清理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政策措施的通知

[接上页]

  (二)严格标准,认真审查。这次清理工作专业性强,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学习、研究、理解和把握WTO协定和我国对外承诺的内容,严格按照中央确定的原则和标准,对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其他政策逐一对照检查,该修改的修改,该废止的废止,不能因为工作疏漏引发国际贸易争端,损害中央政府在国际上的形象。党委部门文件涉及需要社会普遍执行的规定,宜改为地方性法规或者政府规章;不宜改为地方性法规或者政府规章,或者条件不成熟的,可以改为政府文件形式公布。工、青、妇等不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团体组织,如制定的文件中涉及与贸易有关的政策规定,应当一律予以废止,今后不得作出类似规定。
  
  (三)分级负责,限期完成。清理工作实行各级党委、政府负责制。各地、各部门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直接抓,成立专门班子,抽调专业人员,确保清理工作顺利开展。上一级党委、政府要加强对下一级党委、政府清理工作的检查、督促,做到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哪个地方、哪个部门因清理工作不力,违反WTO规则和我国对外承诺,引发国际贸易争端,那个地方、那个部门的主要领导要承担责任。本级政府部门的清理结果报本级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下一级政府的清理结果报上一级政府法制办备案。省政府法制办要会同省级有关部门加强对清理工作的业务指导,组织业务培训。各地、各部门在清理工作的业务指导,组织业务培训。各地、各部门在清理工作中遇到的有关情况和问题,要及时向省政府法制办反映。全省清理工作在今年3月底前完成。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2年1月22日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