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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九)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兼职或离职创办参与创办科技型中小企业。科技人员参与科技项目开发。以科技成果作为股权投资的,可获得与之相当的股权收益。对离职创办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可保留公职2年,工龄连续计算。高校在校研究生、本科生创办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可保留学籍2年。 (十)支持有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通过产学研结合方式,建立技术研发机构,经省级有关部门认定后,可享受省级企业技术研发机构或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有关政策。中小企业在科技成果引进、转化及生产过程中,技术开发费按照实际发生额计入管理费用, 不受比例限制。 四、努力发展开放型经济 (十一)优化出口产品结构,扩大产品出口。在保持纺织、服装等优势产品出口的同时,大力促进机械、电子、精细化工及高新技术产品出口。选择一批出口业绩优良的中小企业和基地参照省政府“五个一批”企业和乡镇工业专业区有关政策给予支持。 (十二)加大招商引资的力度。鼓励国外大企业以购并、参股或委托经营等形式,与中小企业合资合作。凡由外商提供技术符合国家高新技术目录的合资合作项目,允许由外方控股。外商投资的高新技术企业,经认定后,允许外方以技术入股,享受国家扶持高新技术产业的政策。 (十三)支持和引导中小企业开展境外投资。鼓励有条件的中小企业到境外设立贸易机构、开展带料加工装配业务。对企业作为实物投资的出境设备、器材、原材料及散件,凭有关证件享受国家出口退税和资金、外汇管理等支持政策。经外汇管理局核准,允许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企业将获利后5年内的所得税后利润充实资本金。 五、加大财政金融的扶持力度 (十四)建立中小企业向机制。今年省财政安排一定的贴息资金,用于支持中小企业技术改造、新产品开发、出口创汇项目及乡业专业区建设。有条件的市、县也可建立或安排中小企业(乡镇企业)发展资金或贴息资金。 (十五)加大金融扶持力度。各金融机构要结合中小企业的特点,积极研究采取适合中小企业的信贷方式和服务措施,加大对中小企业发展的支持力度。要加强信贷管理,合理确定基层金融机构的信贷审批权限,适当简化信贷手续。各金融机构要根据企业具体情况,积极灵活运用各种金融工具,为中小企业提供信贷、结算、咨询、理财等多种金融服务,满足中小企业发展的合理资金需要和金融服务需要。 (十六)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和信用制度。鼓励多形式、多渠道组建中小企业担保机构,积极探索建立再担保机制。可由政府牵头,企业参加,采取股份制或会员制的形式;也可由社会团体、行业协会、企业群体共同出资设立担保组织。经国家经贸委批准,纳入全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按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获取担保业务收入的单位,由省财政厅、省地税局审核后,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免征营业税3年。 六、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 (十七)推进中小企业的依法破产工作。对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企业,要依法进入破产程序。对企业职工,按其与企业所签订合同的具体情况予以妥善安置;对破产企业财产,按破产清偿程序进行处置。 (十八)切实解决中小企业发展用地。通过土地整理等途径获取的折抵建设用地指标,可用于支持重点企业用地。关停、迁移的企业用地复垦后,可以按实际退建还耕面积等量获取置换建设用地指标。对工业专业区内企业用地一次性缴纳土地出让金有困难的,经县、市政府批准,可分期缴纳,并按缴款比例,核发相应面积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对因历史原因未办理用地手续的企业,应按现行法律规定补办用地手续。 (十九)改革审批办法,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取消不必要的前置审批,严禁地方政府擅自出台事业性收费项目和设立收费的基金,严格 控制各种名目的中小企业评比、达标和检查活动。建立中小企业收费登记卡制度,并作出分项限额的规定,对收费实行公开亮证,凡非亮证和限项外收费,企业都有权拒绝并进行举报。各地要严格执行省委、省政府及有关部门作出的减免规定。 (二十)逐步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社会服务体系。鼓励各类社会服务组织,如各行业协会、金融机构、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商会、中介组织及其他专业服务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技术支持、人才培训、信息咨询等服务。积极扶持发展区域性、具有专业服务特色的创新服务机构,大力开展市场信息服务、技术和产权评估、技术经纪等服务。各地要逐步创造条件,建立中小企业社会服务中心,建设中小企业服务体系,扩大服务范围,增强服务功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