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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四十六条 投标单位弄虚作假,隐瞒企业真实情况参加投标或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七条 招标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按照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三款规定,再分包或者转包工程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对再分包或者转包的发包人处以再分包或者转包工程造价2%以上5%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工程项目的主管部门和招标单位的有关人员以及评标小组成员,在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受贿索贿、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 罚款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据,并全额上缴同级财政。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条例》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本条例可以制定实施细则。 第五十三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