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字号】 深国税函[2002]14号
【颁布时间】 2002-01-21
【实施时间】 2002-01-2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586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生产企业2001年度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审批办法的通知

各“免、抵、退”税生产企业:
  

  为了切实提高“免、抵、退”税管理效率,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决定对实行“免、抵、退”税管理的生产企业2001年1月1日以后的出口货物进行计算机管理。为此,我局对于2001年度的”免、抵、退“税申报,审批工作期明确了三个原则:一是所有实行“免、抵、退”税管理的生产企业的出口货物,必须通过“免、抵、退”税计算机管理系统进行申报;二是各区、分局和进出口分局必须通过“免、抵、退”税计算机管理系统进行审核、审批,凡出口货物电子信息(出口报产单和收汇核销单)对碰不上的,一律不予办理;三是“免、抵、退”税业务中所涉及的进项发票,按照规定纳入“金税工程”进行认证和比对的,必须全部通过认证与比对,否则有关进项不能参与“免、抵、退”税的计算。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各相关企业认真遵照执行:
  
  一、2001年度“免、抵、退”税的申报、审批流程仍按我局现行有关规定继续执行,其中与本通知相冲突的,以本通知为准。
  
  二、关于生产企业2001年度“免、抵、退”税汇总申报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一)执行“免、抵、退”税政策的企业应在2002年2月10日前,将本企业2001年度出口货物单证齐全部分,进行第一次“免、抵、退”税计算机汇总申报;在2002年3月31日前(即2001年度出口退税清算结束前),将第一次申报时尚未齐全单证部分和第一次申报未能通过电子信息对碰的部分和单证不齐的部分,应办理“清算单证不齐备案”;在2002年6月30日前,将已补充的“清算单证不齐备案”部分进行第三次“免、抵、退”税计算机汇总申报。
  
  (二)在3月31日前进行的第二次申报结合2001年全年清算一起进行,各生产企业应结合第一次、第二次申报和预计必须办理“单证不齐备案”部分的发问,进行“免、抵、退”税清算自查。具体清算自查要求告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文件下发后,我局再行明确。
  
  (三)如果在2月10日前无法做第一次申报,可将第一次与第二次申报部分合并在3月31日前申报。第一次申报时,出口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例以这次申报的销售额为计算依据。“地产地销”比例按全年的实际比例与核定比例孰低的原则确定。第一次申报如有留抵税额,要结转到第二次申报,第二次申报的销售额比例以清算确定的年度销售额比例为准。在进行第二、三次申报时,相应的免税进口料件和进项税额不必转出。
  
  (四)在操作“免、抵、退”税软件时,对“所属期”的选择:把软件中第一季度“免、抵、退”税汇总申报栏目作为第一次“免、抵、退”税汇总申报。第二次、第三次申报依此类推。
  
  三、实行“免、抵、退”税的企业,增值税和“免、抵、退”税的清算分别按照现行的增值税的清算管理办法和“免、抵、退”税的清算管理办法来进行,在对企业“免、抵、退”税清算审批结束后次月,按主管退税部门审批数调整当月纳税申报。
  
  四、生产企业在进行计算机申报的同时,仍应报送现行“免、抵、退”税政策规定的各项纸质单证(可不再提供“预申报表”)。2001年度已申报和审批的部分,也要重新通过“免、抵、退”税软件做汇总申报,但在计算“免、抵、退”税额时要扣除已调库的“免、抵、退”税额与退税额。按照计算机管理系统的要求,企业申报时要打印两份汇总申报表上报各分局、区局。
  
  五、各生产企业应严格加强管理,防止和杜绝骗税、偷漏税等违法问题的发生。我局对企业的经营行为和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单证将继续进行认真核实,对有疑点的企业,将加大监管和调查力度。
  
  六、关于出口报关单和外汇核销单电子信息对碰不上的有关处理意见。
  
  (一)对电子信息对碰不上的出口报关单和外汇核销单,在2002年3月31日前由我局各分局、区局报送资料到进出口税收分局,由进出口税收分局负责向有关海关和外汇管理局核定。海关和外汇管理局的回复结果由进出口税收分局区分后传递给各区、分局。
  
  (二)在第一次、第二次申报中对碰不上的部分,应办理“清算单证不齐备案”,可参与第三次申报,如果仍对碰不上且未有回函,按国家现行退税政策,将按规定征税。
  
  (三)纸质单证无法在2002年3月31日前提供且未办理“清算单证不齐备案”部分,从2002年4月1日开始,即使有对应的电子信息,也不再受理企业“免、抵、退”税申报,并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1997]538号文和国税函[1998]36号文的有关规定:生产企业出口销售收入实现后,必须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提供各种法守的退(免)税凭证,否则应就上述收入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