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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湖南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湘政办发[2002]4号
【颁布时间】 2002-01-21
【实施时间】 2002-01-2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587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湖南省有色地质勘查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湖南省有色地质勘查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地质勘查队伍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9]37号),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的通知》》(湘发[2001]11号)和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原地质矿产部湖南地质勘查开发局、核工业中南地质局在湘单位和中央在湘有色金属企事业单位下放地方管理中有关问题的通知》(湘办发[2000]34号)精神,原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湖南地质勘查局更名为湖南省有色地质勘查局(简称“省有色地勘局”),为副厅级事业单位,归口省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管理。
  
  一、主要职责
  
  (一)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地质、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和测绘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国家和省矿产资源统一规划,会同有关部门拟定本局有色金属及贵金属地质矿产勘查规划;制定本局地质勘查、矿业开发和其它产业经营等年度计划。
  
  (二)组织指导有色地质找矿队伍完成国家、省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下达的基础性、公益性、战略性地质勘查任务及有色地质灾害调查评价任务,参与有色金属及贵金属地质矿产的开发利用及合理保护。为国家和省提供资源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所需的基础信息资料。
  
  (三)负责提供湖南有色、贵金属矿山可持续发展的有关资源开发信息;组织指导所属地勘单位面向国内外市场开展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建筑工程施工和其它产业经营活动,促进有色地勘事业稳步、快速发展。
  
  (四)管理本局有色地勘经费和其它来源经费,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监管本局及所属单位的国有资产,并承担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责任。
  
  (五)统一管理原中央在湘的有色地质勘查单位,指导其体制改革,逐步推进地质勘查单位实行企业化经营;拟定本局产业结构调整规划并组织实施,积极推进有色地勘单位开展多种经营和服务创收。
  
  (六)负责本局所属单位领导班子建设;负责本局机关和所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劳资、劳动与社会保障等工作;指导本局系统职工队伍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
  
  (七)承办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有色地质勘查局设7个处(室):
  
  (一)办公室
  
  协调局机关日常工作,管理机关行政事务,组织重要会议,负责文秘综合、信息信访、文书档案、保密保卫、接待服务等工作。
  
  (二)财务处
  
  拟定有关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并对其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负责全局各项资金的管理及国有资产的监管工作;负责组织全局的产业和基本建设会计核算、会计报表编报和财务预决算工作,并对预算的执行情况检查监督;参与本局生产经营重大经济活动的调研工作;负责本局财会人员的业务培训、会计资格的管理工作。
  
  (三)计划处
  
  拟定本局经济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制定本局年度生产经营目标、投资计划和有关专项计划并组织实施,监督检查计划执行情况;指导本局产业结构调整及地勘单位改制工作;负责拟定本局基地搬迁、基本建设、基地经营开发规划,审核施工项目;管理国拨地勘费;负责本局统计工作。
  
  (四)地质矿产处
  
  负责本局地质、测量、物化探、科研及矿业开发等专业技术管理工作;编制地质勘查、矿业开发规划;负责本局地质勘查、矿业开发的立项、审查与技术指导、质量检查及野外验收;负责组织科技攻关、科技成果管理与推广工作;综合管理地勘项目以及招商引资;管理全局地质资料;承办本局地勘及矿业项目的登记工作。
  
  (五)工程安全处
  
  负责本局探矿工程、建筑工程的技术管理和施工项目的立项论证、质量监督与成果验收;拟定工程施工规划和年度工作目标并组织实施;负责新技术、新工艺的推广工作;负责所属施工单位的资质申办和管理及相关人员岗位培训;负责本局设备动力管理、安全生产及工业卫生工作。
  
  (六)审计处
  
  根据《审计法》及配套法规拟定本局系统内部审计制度及工作计划并监督实施,负责定期对局属各单位财务收支及经济效益、基本建设、专项经费、国有资产等进行审计监督;根据授权或委托,负责对局属各单位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审计;负责对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进行调查审计并提出处理意见;指导局属各单位内部审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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