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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9、关于事业单位聘用新职工的试用期问题 事业单位聘用新职工应规定试用期,试用期的长短由单位根据各类人员的不同情况及聘用期限的长短确定,一般不超过1年。单位内部对聘用期相同的人员,试用期应当一致。试用期应计算在聘用期之内。 10、关于聘用合同书的签订问题 聘用合同书由事业单位法人代表与受聘人员签订。单位管理层次和人员较多的,中层以下人员可由法定代表人书面委托的代理人与之签订。事业单位法人代表的聘用合同与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签订,或以上级任命作为签订聘用合同书的依据,由任免机关委托其主管部门与之签订。事业单位领导副职的聘用合同与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或单位法人代表签订;属于上级行政主管部门任命的事业单位副职的聘用合同的变更、中止或解除,应按干部管理权限先报任免机关批准。 事业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的聘用合同,以上级任命为依据,按干部管理权限由任免机关委托其主管部门与之签订。 11、关于签订有效聘用合同的问题 事业单位签订聘用合同使用全省统一制作的《云南省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文本;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应按照聘用程序并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聘用合同;聘用合同书签订后30日内可到同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办理鉴证。 12、关于原已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是否改签聘用合同的问题 在首次推行聘用制改革中,改革前原已与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的职工,在单位推行聘用制改革时,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可改签聘用合同,建立单位与职工的基本人事关系。劳动合同一时不能改签聘用合同的,待劳动合同期满时,换签聘用合同。 13、关于不愿签订聘用合同又不属于缓签范围的职工的处理问题 事业单位职工不愿与单位签订聘用合同,又不属于云人[2000]42号文件规定的缓签范围的,聘用单位应给予其3个月的自行流动期,期满后仍不与聘用单位签订聘用合同,也不提出调动或辞职的,原用人关系自行终止,单位有权予以辞退。 14、关于原固定职工的内部待聘问题 事业单位原固定职工未受聘,在聘用单位内部待聘的时间为12个月。待聘期间不参加本单位的晋升职务及年终考核,由聘用单位组织转岗、上岗培训,并至少提供2次上岗机会。单位12个月内未提供2次上岗机会的,延长未聘人员待聘期6个月。待聘期间的生活待遇由各单位按月发放最高不超出本人月工资的固定部分,最低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0%的生活费。 15、关于对内部待聘期满仍未能上岗的原固定职工的管理问题 事业单位原固定职工内部待聘期满仍未能上岗的,由原单位向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服务机构申请托管;托管期限为2年。人才交流服务机构、事业单位和受托管人员签定协议,明确三方权利、义务及有关事项,对托管对象进行管理。受托管人员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医疗保险按国家及我省有关规定,由事业单位按比例向有关机构交纳;受托管人员的生活保障,由原单位按月发给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0%的生活费。受托管人员实现重新就业的,应及时解除托管协议。 16、关于履行聘用合同争议的处理问题 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争议的,当事人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协商无效的,当事人可向行业主管部门申请调解;调解无效的,当事人可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17、关于受聘人员档案工资待遇的确定问题 实行聘用制改革后,受聘人员的档案工资待遇按国家和我省的有关工资政策执行。具体办法是,按照执行的工资标准分类(即:职员职务、专业技术职务、工人技术等级三种工资标准),受聘职务(岗位)与原职务(岗位)一致的,档案工资不变;受聘职务(岗位)与原执行的工资标准一致但职务(岗位)变动的,晋升职务就近就高、降低职务就近就低进入新任职务工资标准;受聘职务与原职务执行的工资标准类别不一致的,按同职务、同条件人员重新确定工资。但对受聘专业技术职务(技术等级)高于本人实际具有的专业技术职务(技术等级)任职资格的低职高聘人员,其档案工资不变。 18、关于实行工资统发的单位如何搞活内部分配的问题 实行工资统发的单位,要按照省人事厅、省财政厅联发云人工[2001]18号文件规定,把工资统发和搞活内部分配有机结合起来,既保证工资统发,又切实搞活内部分配。可按照本单位的分配方案,与统发工资的银行协商确定具体的考核发放办法,使内部分配真正与受聘人的实际岗位和贡献挂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