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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云南省人事厅
【发文字号】 云人[2002]7号
【颁布时间】 2002-01-20
【实施时间】 2002-01-2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590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云南省人事厅关于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若干问题的补充意见

[接上页]

  19、关于事业单位搞活内部分配的形式问题
  
  事业单位搞活内部分配必须坚持按劳分配、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与受聘人员的实际工作数量、工作质量、工作职责、贡献大小和工作纪律等紧密挂钩。搞活内部分配没有固定模式,各单位应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确定分配模式和办法。目前,主要有以下几种搞活内部分配的形式:
  
  (1)实行岗位工资。将国家规定计发的工资、津贴及单位创收中用于个人分配的资金捆在一起,制定岗位工资分配办法。按照确立的岗位及岗位职责,制定不同的岗位工资标准,严格按岗位分配。个人按国家规定计算的工资、津贴,作为档案工资留存,只在调动、离退休时使用。
  
  (2)搞活津贴分配。将工资中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津贴及单位创收中用于个人分配的资金捆在一起,制定津贴发放办法。根据单位实际情况,设立若干津贴种类,例如:课时津贴、项目津贴、职务津贴、关键岗位津贴、加班津贴、全勤津贴等等。在基本办法以外,设立两部分作为补充:一是奖励部分。二是扣罚部分。根据任务完成及考核情况,奖励或者扣罚。
  
  (3)其他分配形式。如:按项目收益分配、入股分配(即以科技成果或专有技术作为投资股本)等等,并对承担重大科研项目的科技人员进行项目补助,对特殊优秀人才实行分配倾斜。
  
  20、关于改革中未聘人员的安置问题
  
  事业单位聘用制改革中未聘人员的安置,主要在单位、行业内部进行消化,有条件的可在地区或行业间调剂解决。可结合行业和单位特点,通过兴办发展新的产业、新的实体或进行转岗培训等方式,为未聘人员重新上岗创造条件;鼓励未聘人员依据云人[2001]69号文件精神以带薪、辞职或提前退休的方式从事个体和私营经济活动,为我省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作出贡献。各单位还要引导鼓励富余人员面向基层、面向农村、面向企业,为他们到这些行业、部门、单位去工作创造条件。
  
  自本文下发之日起,事业单位未聘人员中距国家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确因身体或能力等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未能聘用上岗的原固定制职工,经本人申请、单位同意和人事部门批准,可以办理提前退休手续。为保留业务骨干,稳定人才队伍,防止人才流失,各地、各部门对具有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的提前退休,要按有关政策规定严格控制和审批。
  
  21、关于事业单位职工从事个体、私营经济的手续办理和待遇确定问题
  
  事业单位职工要求以带薪、提前退休、辞职等方式从事个体、私营经济活动的,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其从事个体、私营经济的相关证明材料,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经组织研究批准后方可离开原单位。其从事个体、私营经济后的待遇确定,按省人事厅、省财政厅联发云人工[2001]69号文件规定办理。
  
  22、关于职工带薪从事个体私营经济期间或带薪期满后达到条件能否办理提前退休的问题
  
  事业单位原固定制职工申请从事个体、私营经济,只能在带薪、提前退休、辞职三种方式中任选一种,不能同时或连续享受两种。选择带薪从事个体私营经济的人员,在带薪期间或带薪期满经批准回原单位工作后,五年内不能办理提前退休,但对到达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可为其办理退休手续。
  
  23、关于改革后事业单位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人员的问题
  
  事业单位聘用制改革后,凡财政定额补助的事业单位,除上级任命领导干部、安排政策性安置人员,以及单位引进急需的高层次人才和特殊岗位的人才外,今后新进人员原则上实行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制度。按照"有编制、有岗位、有计划"的原则,由各级政府人事部门牵头,会同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统一组织面向社会的公开招聘,可采用笔试、面试和考核考察相结合的方法,实行公平竞争,择优聘用。对新招聘人员一律通过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服务机构实行人事代理。
  
  24、关于聘用制改革后的干部交流问题
  
  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改革后,对干部的管理应按照聘用合同和岗位目标责任书进行。但根据工作需要,按干部管理权限提拔任用受聘人员或进行干部跨单位交流,可经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协商一致,变更或解除原聘用合同。
  
  25、关于事业单位职工解除聘用合同后的人事代理问题
  
  事业单位职工辞职或被聘用单位辞退、解除聘用合同后,可由各级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服务机构实行人事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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