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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试行)》的决定已由西藏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4次会议于2002年1月2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2年1月20日 西藏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4次会议决定对《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试行)》作如下修改: 一、题目修改为:“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二、第一章共四条。第一条修改为:“为了保障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依法行使职权,规范议事规则,提高议事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的实践,制定本规则。” 增加三条,分别作为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 “第二条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大会审议议案,讨论、决定事项,进行选举、罢免、任命,应当充分发扬民主,依照法定程序集体行使职权,保障代表的民主权利。” “第三条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履行代表职责;代表应当依时出席代表大会会议,认真审议各项议案,积极参与选举等活动。” “第四条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应当同时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和藏语言文字。” 三、第二章标题修改为:“会议的准备”。 四、原第二条调整为第五条,修改为:“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以上的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五、原第七条调整为第六条,修改为:“代表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的,大会召开之前,应当向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或者经人大地区工作委员会向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请假,会议期间应当向代表团请假。 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其代表资格终止。” 六、原第三条调整为第七条。 七、原第五条调整为第八条,修改为:“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做好下列准备工作: (一)决定会议召开的日期; (二)提出大会议程草案; (三)提出大会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 (四)提出列席会议人员名单草案; (五)确认新选出的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资格; (六)准备会议有关报告材料等其他事项。 八、原第六条调整为第九条,第一款修改为:“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将开发日期和建议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通知代表,并将准备提请会议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发给代表。” 九、原第八条调整第十条,第一款修改为:“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代表按照设区的市、地区和驻藏中国人民解放军组成代表团。代表团全体会议推选代表团团长、副团长。团长召集并主持代表团全体会议。副团长协助团长工作。” 十、原第九条调整为第十一条,第一款中的“以及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和第二款中的“以及关于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删去。 十一、第三章标题修改为“会议的举行”。 十二、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二条,内容为:“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始得举行。” 十三、原第十条调整为第十三条,修改为:“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以前,召开预备会议。预备会议由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每届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预备会议,由上届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 预备会议的主要议程: (一)选举本次大会的主席团和秘书长; (二)通过大会议程; (三)大会其他事项。” 十四、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四条,内容为:“主席团常务主席召集并主持主席团会议。主席团第一次会议由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召集。每届的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主席团第一次会议,由上届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或本次大会的秘书长召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