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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十五、原第十一条调整第十五条,修改为:“主席团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主席团成员出席始得举行。主席团的决定,由主席团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十六、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六条,内容为:“主席团职责: (一)主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二)向大会提出议案和各项决议草案; (三)组织审议列入大会议程的议案和有关报告; (四)依法提出本级国家机关领导人员的人选; (五)主持大会选举,提出选举的具体办法草案; (六)决定议案、罢免案、质询案的审议程序和提出处理意见; (七)发布公告; (八)其他需要由主席团决定的事项。” 十七、原第十二条调整为第十七条,修改为:“主席团第一次会议的议程: (一)推选主席团常务主席; (二)推选代表大会各次全体会议的执行主席; (三)决定大会副秘书长的人选; (四)决定列席会议人员名单; (五)决定大会会议日程; (六)决定表决议案的办法; (七)决定代表提出议案截止日期; (八)其他需要决定的事项。” 十八、原第十三条删除。 十九、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八条,内容为:“主席团常务主席的职责: (一)主持主席团会议; (二)对属于主席团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向主席团提出建议; (三)根据会议进展情况,对会议日程安排作必要调整; (四)可以召集代表团团长会议,听取各代表团审议意见并向主席团报告; (五)根据主席团的授权,处理主席团职责范围内的其他事项。” 二十、原第十四条调整为第十九条,原第十五条删除;原第十六条、原第十七条,分别调整为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二十一、原第十八条调整为第二十二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内容为:“列席会议的人员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 二十二、原第十九条调整为第二十三条。 二十三、原第二十条删除。 二十四、原第二章标题调整为第四章标题。 二十五、原第二十一条调整为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内容分别修改为:“一个代表团或者十名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向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大会议程的意见,再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主席团决定不列入大会议程的议案,应当向大会报告或者向提案人作说明。 代表联名或者代表团提出的议案,应当在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决定的代表提出议案的截止日期之前提出。在提出议案的截止日期之后提出的,作为建议、批评、意见处理。” 二十六、原第二十二条调整为第二十五条,修改为:“列入大会议程的议案,提案人应当向大会作议案的说明,并提供有关资料。 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提请大会会议审议或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由主席团审议决定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二十七、原第二十三条调整为第二十六条,修改为:“列入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由有关的各代表团和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向主席团提出审议意见,并印发大会。” 二十八、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七条,内容为:“列入大会议程的法规案,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对法规草案进行统一审议,向主席团提出审议结果报告和草案修改稿,对重要的不同意见应当在修改意见中予以说明,经主席团会议审议通过后,印发大会。” 二十九、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八条,内容为:“法规草案修改稿经代表团审议,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审议意见,提出法规草案表决稿,法规草案表决稿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三十、原第二十四条调整为第二十九条。 三十一、原第二十五条调整为第三十条。 三十二、原第二十六条调整为第三十一条,该条“提案人要求撤回,”后增加“应当说明理由,”;“经主席团同意,”后增加“并向大会报告,”。 三十三、原第二十七条调整为第三十二条。 三十四、原第二十八条调整为第三十三条,该条中的“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后增加“会议期间代表”。 三十五、原第三章标题调整为第五章,修改为:“审议工作报告、审查计划和财政预算”。 三十六、原第二十九条调整为第三十四条,该条“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后增加“应当分别”。 三十七、原第三十条调整为第三十五条,修改为:“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就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计划执行情况,自治区财政预算及预算执行情况的主要内容,向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汇报,由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