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九五”以来,我省加大了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力度,城市污水治理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从总体上看,仍存在很多问题:一是全省城市污水处理设施总量仍然不足,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环境要求还有很大差距。二是有的地方领导对建设污水处理工程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认识不足,建设污水处理厂的积极性不高。三是污水处理厂资金政策执行不到位,在建的污水处理厂建设资金严重不足,已建成的污水处理厂运转资金无保证,有的到了难以维持的地步。四是污水处理厂汇水管网不配套,污水处理厂不能满负荷运转。五是推进污水资源化和中水回用遇到较大的阻力 根据《山东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和国家南水北调东线工程的要求,“十五”期间全省所有设市城市和重点流域的县城都要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全省城市污水处理率要达到45%以上;50万人口以上的城市,污水处理率要达到60%以上。到2010年,全省所有设市城市污水处理率不低于60%。为加快全省城市污水处理工程建设,建立城市污水处理工程建设、运行和管理的良性运行机制,推进城市污水处理产业化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随着我省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的地位和作用更加突出,城市污水处理对改善环境和提高城市居民生活质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政府要从可持续发展和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来认识水污染治理工作的重要性,把污水处理工程建设列入本级政府责任目标。各级领导要增强紧迫感,把加快污水处理工程建设和保证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行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统筹安排,及时协调解决污水处理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过程中的遇到的问题。要积极落实资金,加快工程建设进度,确保污水处理工程按计划建成和正常运转。 二、加大投入,多渠道筹集城市污水处理工程建设资金 城市污水处理工程建设,当前仍以地方政府投入为主,同时要多方筹集建设资金。(一)城建资金和机动财力要加大投入,挤出资金用于污水处理工程建设。(二)污水排入城市管网的污染源排污水费要安排用于城市污水处理工程建设。(三)水利部门征收的水资源费,省集中部分和地方留用部分要有一定比例用于污水处理工程建设。(四)已经省政府批准征收污水处理工程建设费的城市,要按批准数额继续收足用好;征收总额达到规定数额后,改按规定征收污水处理费,污水处理费收取范围及标准按省物价局、建设厅、环保局鲁价费发[2000]211号文件规定执行。(五)列入国家“三河三湖”流域、南水北调东线工程沿线及渤海行动计划范围内的污水处理项目,要抓紧做好前期准备工作,积极争取国家资金支持。(六)积极争取国内银行贷款,有条件的大项目要争取利用国外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省里将根据各项目落实贷款情况,安排部分贷款贴息补助。 三、提高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建立污水排放和集中处理的良性运行机制 污水处理费是附加在城市供水价格上征收的。各地要结合当地实际,逐步将污水处理费的征收标准到保本微利的水平。到2005年,所有设市城市和县城污水处理费标准要达到保本微利水平。省辖淮河、海河、小清河、东平湖流域污染严重的城市,污水处理费标准要在2003年达到保本微利水平。省物价局、财政厅要会同省建设厅尽快制定分市污水处理费指导标准。对个别工业企业不经预处理、直接向排污管网超标排放高浓度废水的,可根据水质超标情况相应加收污水处理费,具体加收标准由各市确定。加收污水处理费后,不再收取超标排污费。在确保城市污水处理工程设施能够稳定达标的情况下,对拟建设废水深度处理工程的排污企业,可以与城市污水处理厂签订委托处理协议,报经当地环保部门同意后,委托双方协商确定委托处理费用,实行有偿服务。城市污水处理厂要保证正常稳定运行,做到达标排放。在污水处理收费标准没有完全到位前,为保证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行,对运行经费不足部分由各地城建资金和政府机动财力给予适当补贴。污水处理费可以委托自来水公司和节水办代收。要进一步加大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力度,严禁坐支挪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减免污水处理费。收取的污水处理费要足额及时缴入各级财政专户,并按支出计划及时核拨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费要专款专用,地方政府不得统筹搞其他建设。为保证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和困难家庭的基本生活,各级政府在提高污水处理费标准的同时,可以合理确定基本水量,基本水量价格给予适当照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