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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鄂政办发[2002]5号
【颁布时间】 2002-01-18
【实施时间】 2002-01-1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600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测绘局等部门关于整顿和规范我省地图市场秩序实施意见的通知

省测绘局、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新闻出版局、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武汉海关《关于整顿和规范我省地图市场秩序的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关于整顿和规范我省地图市场秩序的实施意见
  
   (省测绘局、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新闻出版局、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武汉海关二00二年一月八日)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测绘局、工商总局、新闻出版署、外经贸部、海关总署、外交部关于整顿和规范地图市场秩序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79号)精神,维护我国版图尊严,严厉打击非法编制出版地图行为,切实做好我省整顿和规范地图市场秩序工作,促进地图市场健康有序的发展,现就我省整顿和规范地图市场秩序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主要任务与基本目标
  
  整顿和规范地图市场秩序的主要任务是:根据国家整顿和规范地图市场秩序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通过采取集中行动、专项治理等方式,严肃查处非法编制出版地图行为,严厉查处存在政治性问题地图产品的生产经营者,加大对进出口地图产品的监管力度,加强地图管理的法制建设和宣传教育。
  
  整顿和规范地图市场秩序的基本目标是:通过全省范围内的整顿和规范,力争用一年左右的时间,使带有政治性问题的地图产品基本杜绝,地图市场秩序明显好转,全民的国家版图意识普遍提高,政府对地图市场的监管力度明显增强,地图产品的生产经营和管理走上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
  
  二、主要内容及检查重点
  
  (一)严肃查处非法生产经营地图产品
  
  各市、州、县(区)人民政府要组织测绘、工商、新闻出版、质监等管理部门,加强对地图生产经营单位和地图市场的管理,严肃查处各种违法、违规生产经营的地图产品。对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超范围出版地图的,必须予以纠正;对市场上销售的侵权盗版、买卖书号、一号多用以及盗用出版单位名称和书号的地图产品,要视情节轻重给予经营者以通报、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处理;对生产假冒伪劣和粗制滥造的地图产品,要查封其生产基地,并追究印制(委制)人的责任;对社会上销售、发放、赠阅的无编制单位、无出版单位、无地图审图号的地图,要当场没收,并给予处罚;对没有按规定程序报批的地图产品,一律不得出版、销售或展示;对虽经审核批准,但未按审核批准样图生产的,也要予以严肃处理;对非法经营地图产品的图书市场,要坚决予以取缔。
  
  (二)严厉查处存在政治性问题地图产品的生产经营者
  
  各地、各部门要把查处存在政治性问题地图产品及生产经营者作为重大问题来抓。要严厉打击生产和销售损害国家主权、违背“一个中国”原则的地图产品生产经营者,认真查处在各种媒体上错绘、漏绘国家版图的地图产品以及公开销售属于秘密的地图产品的单位和个人。要加强对文化用品、工艺用品、玩具、纪念品、报刊、影视、标牌、广告、展览等涉及地图图形以及互联网上登载附有地图图形产品的监管力度。对存在政治性问题的地图产品,凡在公共场所展示、使用和在网上登载的,要责令立即撤换;在市场上销售的,要当场收缴;正在加工生产的,要责令其停止生产并收缴其产品。对带有损害国家主权、违背“一个中国”原则的地图产品,要坚决予以销毁。今后,凡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生产、销售带有政治性问题地图产品的,除查处生产、销售单位外,还要追究地方政府和主管部门领导的责任。
  
  (三)加大对进出口地图产品的监管力度
  
  省测绘局要会同省外经贸厅、海关等部门加强对外加工贸易、引进和出口涉及地图图形产品的监督管理,严格审批、备案手续。对引进的地图产品,凡涉及中国地图图形的,必须按规定程序送审;对以加工贸易方式生产出口的地图产品,任何规格样式都必须送审。省外经贸厅在审批地图产品的加工贸易业务时,要验证省测绘局的地图审核批准文件,并在《加工贸易业务批准》上作相应的注明。海关要对进出口地图产品实施重点查验,发现有存在政治性问题地图产品的,一律予以扣留,并移送省测绘局处理。对进口中逃避海关监督,走私地图产品的,一律予以没收,并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四)加强地图市场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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