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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十条 凡是完成当年森林资源管护任务的,上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按规定全额拨付年森林资源管护补助费;对管护业绩显著的区县(自治县、市)、乡镇和国有森林经营单位,市、区县(自治县、市)要给予表彰奖励。对当年森林资源管护业绩较差的区县(自治县、市)、乡镇和国有森林经营单位,市、区县(自治县、市)视其情况扣减年森林资源管护补助费,并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 第十一条 承包人员因管护不力,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要全额扣减年森林资源管护补助费,并立即中止其管护合同,直至追究相应责任。 (一)发生森林火警或森林火灾不及时处置和报告的; (二)发生毁林开垦或者毁林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林行为,发生非法征占用林地不及时制止和报告的; (三)发生盗伐滥伐案件不及时制止和报告的; (四)发生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行为不及时制止和报告的; (五)发生森林病虫灾害不及时防治和报告的(非承包人员责任的除外)。 第十二条 对管护业绩特别差,或者屡次发生除第十一条规定以外的其他问题且影响较坏的承包人员,应依法中止其管护合同,并相应给予从重处罚。致使森林资源遭受到严重破坏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在确保森林资源良性发展及其所有权、林地用途不变的前提下,森林资源管护承包人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凡是当年完成森林资源管护任务,并经乡镇人民政府(或国有森林经营单位)检查属实的承包人,都要全额拨付年森林资源管护补助费。国有森林资源管护补助费按每亩每年补助2元计拨,集体和个人所有的森林资源管护补助费按每亩每年补助1元计拨。年森林资源管护补助费在上半年检查合格时预付总额的30%、年底检查合格时补拨余下的70%。 (二)在国家允许的政策范围内,优先开发利用管护区内的林下资源,如采摘种子、山果、药材、菇类等。 (三)在所管护的一般生态保护区内有人工林合法采伐任务的,在技术人员的指导下,优先安排承包人实施作业,并获得劳务收入。 (四)对所在村组或所在单位有国家安排公益林建设任务的,优先安排承包人承担建设,并按规定支付其承担建设补助费。 (五)在管护区内安排有国家统一开展的建设项目(如森林病虫害防治、较大型的工程保护标志等)时,优先安排承包人承担实施,并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 第十四条 凡是缺乏管护能力的人员,不得承包森林资源管护任务。 第十五条 区县(自治县、市)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操作办法。 第十六条 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施行,由重庆市林业局负责解释。 附: 重庆市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森林资源管护合同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重庆市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森林资源管护办法》等有关法律(规)及政策规定,经甲方________区县(自治县、市)_________乡镇人民政府(或______国有林场<所>)与乙方_________于______年____月_____日共同协商一致,依法签订森林资源管护合同。商定内容如下: 一、森林资源管护对象 乙方负责位于______________乡镇(或国有林场<所>)_________村(或国有工区)_____________(地名)共计________个小班____________亩的森林资源管护,即: ┏━━━┯━━━┯━━━┯━━━┯━━━┯━━┯━━━━━━━┯━━┓ ┃小班号│小地名│林地│分区│优势│面积│四至界限│备注┃ ┃││地类│类型│树种│││┃ ┠───┼───┼───┼───┼───┼──┼─┬─┬─┬─┼──┨ ┃││││││东│南│西│北│┃ ┠───┼───┼───┼───┼───┼──┼─┼─┼─┼─┼──┨ ┃││││││││││┃ ┠───┼───┼───┼───┼───┼──┼─┼─┼─┼─┼──┨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