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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重庆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渝府发[2002]5号
【颁布时间】 2002-01-18
【实施时间】 2002-01-1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608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森林资源管护办法》的通知

[接上页]

  二、森林资源管护期限
  
  从______年___月___日至_____年___月___日止,期限共计_____年。
  
  三、乙方应履行的主要义务
  
  (一)积极配合或主动落实森林资源管护区域、保护标志、管护任务、管护措施;
  
  (二)积极配合或主动做好森林“三防”工作(即森林防火、森林病虫害防治、防止盗伐滥伐);
  
  (三)保护好野生动植物资源;
  
  (四)要防止毁林开垦或毁林采石、采砂、采土及其他毁林行为的发生,制止非法征占用林地;
  
  (五)促进森林资源数量、质量和生态效益良性发展。
  
  四、乙方应享有的主要权利
  
  (一)凡完成森林资源管护任务,并经乡镇人民政府(或国有森林经营单位)检查属实的,甲方按规定及时拨付年森林资源管护补助费______元,即森林资源管护补助费在半年检查合格时预付总额的30%(计_____元)、年底检查合格时补拨余下的70%(即_____元)。
  
  (二)在国家允许的政策范围内,优先开发利用管护区内的林下资源,如采摘种子、山果、药材、菇类等。
  
  (三)在所管护的一般生态保护区(即限伐区)内有人工林合法采伐任务的,在技术人员的指导下,优先安排乙方实施作业,并获得劳务收入。
  
  (四)对所在村组或所在单位安排有国家公益林建设任务的,优先安排乙方承担建设,并按规定支付其建设补助费。
  
  (五)在管护区内安排有国家统一开展的建设项目(如森林病虫害防治、较大型的工程保护标志等)时,优先安排乙方承担实施,并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
  
  五、违约责任
  
  (一)乙方因管护不力,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要全额扣减其年森林资源管护补助费,并中止管护合同,直至追究乙方的相应责任。
  
  1.发生森林火警及其以上程度火情不及时处置和报告的;
  
  2.发生毁林开垦或者毁林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林行为,或者发生非法征占用林地不及时制止和报告的;
  
  3.发生盗伐滥伐案件不及时制止和报告的;
  
  4.发生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行为不及时制止和报告的;
  
  5.发生森林病虫灾害的(非承包人员责任的除外)。
  
  (二)若乙方屡次发生除五条(一)款以外其他问题的,甲方也应中止管护合同,并相应给予乙方从重处罚。致使森林资源遭受到严重破坏的,要依法追究乙方的刑事责任。
  
  六、其他事项
  
  (一)甲、乙双方有关管护中其他未尽事宜按规定另行商定。
  
  (二)本管护合同书一式叁份,甲、乙双方签章生效,分别存于甲方、乙方和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各壹份。
  
  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签章):__________
  
  甲方代表:___________乙方代表:___________
  
  _____年___月___日 _____年___月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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