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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郑政办[2002]11号
【颁布时间】 2002-01-18
【实施时间】 2002-01-1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612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民政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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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六)负责全市儿童收养工作和涉外收养登记工作。
  
  (十七)负责全市社会福利彩票的发行和各类社会福利资金的使用管理工作。
  
  (十八)拟定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加强老龄工作的宏观管理,维护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十九)负责农村(含乡镇企业)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拟定全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具体办法和规定;指导全市建立完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监督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和使用。
  
  (二十)负责民政经费的管理与使用;对局系统国有资产进行管理和监督;负责民政系统的计划、统计和内部审计工作。
  
  (二十一)负责民政系统基层党组织建设和领导班子的思想作风建设;负责局系统的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负责民政系统人事、劳资、机构编制管理工作;负责
  
  离退休人员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二十二)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以上职责,郑州市民政局设11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
  
  协助局领导综合协调机关日常工作,负责会议组织、文秘、档案、保密、信访、计划生育、保卫等工作;制定机关内部的各项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局系统的目标管理工作。
  
  (二)人事处
  
  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人事、劳动和机构编制管理工作;拟定全市民政教育规划;负责民政系统的年度考核和表彰工作。
  
  (三)优抚处
  
  指导、监督落实全市各类优抚对象优待、抚恤、补助政策和标准,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亡抚恤标准;审核报批、褒扬革命烈士;负责退役军人、人民警察、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民兵、民工人员的伤残评定工作;指导全市优抚事业单位、光荣院、烈士陵园和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的工作。
  
  (四)救灾救济处(挂郑州市人民政府生产救灾办公室牌子)
  
  拟定全市抗灾救灾和农村社会救济政策规定并组织实施,核实灾情并及时向上级报告,慰问灾民,指导灾区开展生产自救;开展全市救灾捐助活动,管理、核拨救灾款物,组织接收、分配国内个人捐助和外援救灾款物;指导全市社会救济工作,建立和实施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组织、指导市扶贫济困等社会互助工作;负责特殊社会救济对象的救济工作。
  
  (五)社会福利处
  
  拟定全市社会福利事业、儿童收养的有关政策规定并监督实施;指导全市社会福利事业单位的管理工作;指导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就业工作;指导城乡福利生产企业的技术改造工作;监督对社会福利生产的扶持保护政策的贯彻落实;负责对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40%人员的定期补助工作;指导全市收容遣送站工作;指导残疾人特殊教育和康复工作。
  
  (六)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处
  
  研究提出改进和加强基层政权建设的意见;拟定全市城乡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政策、规章并指导实施;指导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社区工作人员的培训工作;指导村(居)民委员会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指导村(居)民自治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指导全市社区服务管理工作,推动社区建设。
  
  (七)区划地名处(挂郑州市地名管理办公室牌子)
  
  研究全市行政区划总体布局;承办乡(镇)以上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更名、界线变更及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报批工作;监督检查乡(镇)以上行政区划政策法规的执行情况;承办省下达的与接壤市地的界线勘界工作;组织县(市)、区之间区域勘界工作;指导全市地名的管理工作;承办地名更名、命名的审核报批;参加全国、全省地名标准化建设活动,推广并监督标准化地名使用。
  
  (八)社会事务处(挂郑州市人民政府涉外婚姻登记管理办公室牌子)
  
  拟定全市婚姻管理和殡葬管理的政策法规并监督实施;指导各县(市)、区办理结婚、离婚、复婚登记工作,负责承办全市涉外和涉港、澳、台的婚姻登记工作;负责全市婚姻证件的管理工作;推行殡葬改革;指导殡葬事业单位管理工作。
  
  (九)计划财务处
  
  负责局机关和局属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负责民政事业经费的管理工作;检查监督民政事业经费使用情况;对局系统国有资产进行管理和监督,负责民政系统的计划、统计工作;负责局基建项目,协调局属各单位的基建工作。
  
  (十)组织宣传处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管理;负责基层党组织建设和领导班子的思想作风建设;负责局系统的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组织党员干部的学习和培训;负责工、青、妇、统战和宣传工作;承办局党委的日常事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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