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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企业年度检验试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对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企业滚动年检试点工作予以支持。 2002年1月17日 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企业年度检验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适应企业的需要,加强对企业的监督管理,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结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实际,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凡由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承办登记注册,并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的企业(含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和其他经营单位)的年度检验,适用本办法。 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经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直接登记注册的企业,仍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等规定实施年检。 第三条 企业年度检验(以下简称年检),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按年度对企业进行检查,确认企业继续经营资格的法定制度。 第四条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是承办登记注册企业的年检机构(以下简称年检机构),负责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权登记企业的年检工作。 第五条 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企业年检从2002年开始试行滚动年检制度,即每年3月1日至12月31日按照企业注册号的末位数作为该企业的年检月份实施年检,末位数为“0”的于每年10月份年检,末位数为“1”的于每年11月份年检,末位数为“2”的于每年12月份年检,末位数为“3”的于每年3月份年检,依此类推。 企业应于前款规定的应检月份内向年检机构报送年检材料。该月起第3个月的最后1个工作日为年检机构对该企业进行年检的截止日期。 当年设立登记的企业,自下一年起参加年检。 凡因故需调控法人企业年检时间的,经企业提出书面申请,年检机构同意后,可适当调整年检时间。 第六条 年检的主要内容: (一)企业登记事项执行和变动情况; (二)股东或者出资人的出资或提供合作条件的情况; (三)企业对外投资情况; (四)企业设立分支机构情况; (五)企业生产经营情况。 第七条 年检的基本程序: (一)企业领取年检报告书,并在其应检月份报送年检报告书和其它有关材料; (二)年检机构受理、审核年检材料; (三)年检机构对企业进行实地调查; (四)年检机构对年检合格企业加贴年检标识、加盖年检戳记、发还企业营业执照。 第八条 企业申报年检须提交下列文件: (一)年检报告书; (二)营业执照正、副本; (三)企业法人上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及应检月份前1个月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四)有关经营事项前置审批的证明文件; (五)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 非法人分支机构,除提交(一)、(二)、(四)项所列文件外,还应当提交所属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应当加盖登记主管机关的公章。 公司应当提交年度审计报告。 不足1个会计年度新设立的企业法人,以及年检机构要求进行验资的其他企业,应当提交验资报告。 第九条 年检机构根据实际情况的需要,可以要求企业提交与年检有关的其他补充材料和文件,也可以要求企业法定代表人和有关人员说明情况。 第十条 年检机构年检主要审查以下内容 (一)企业使用的名称与核准的企业名称是否一致; (二)企业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与登记机关核准的住所是否一致; (三)企业在法定代表人的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后,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四)企业在办理登记时,是否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企业登记; (五)公司的实收资本与注册资本是否一致; (六)非公司企业法人出资人是否按照规定缴纳出资; (七)企业法人设立后,发起人、股东和出资人是否有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行为; (八)企业类型或者经济性质发生变化,企业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九)企业是否按照核准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 (十)企业营业执照的营业期限或者经营期限是否到期,是否参加上年度年检; (十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是否发生变化; (十一)企业有无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