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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2-01-16
【实施时间】 2002-01-1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622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新疆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农村信用社(以下简称信用社)支农服务水平,增加对农户和农业的信贷投入,简化贷款手续,方便农户贷款,根据总行《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指导意见》,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户是指具有当地农业户口,主要从事农村土地耕作、养殖或其他与农村经济发展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农民、个体经营户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是指信用社基于农户的信誉,在核定的额度和期限内向农户发放的不需抵(质)押、担保的贷款。
  
  第四条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采用“一次核定,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的管理办法。
  
  第五条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使用农户小额信用贷款证,贷款证以农户为单位,一户一证。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信用村、乡(镇)是指由农村信用社、乡(镇)政府、村委会和农户在相互信任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合作,共同建立的一种“四位一体”的社会信用服务体系。
  
  第七条 创建信用村、乡(镇)要充分尊重农户的意愿,接受政府和社会的监督,信用社自主提供信贷服务。
  
  第二章 贷款条件及用途
  
  第八条 申请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居住在信用社的营业区域之内;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资信良好;
  
  (三)从事土地耕作、养殖或其他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生产经营活动,并有合法、可靠的经济来源;
  
  (四)无历年沉欠贷款,对公众及单位无债务关系;
  
  (五)具备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第九条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用途:
  
  (一)种植业、养殖业方面的生产费用贷款;
  
  (二)小型农机具贷款;
  
  (三)围绕农业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等贷款;
  
  (四)购置生活用品、建房、治病、子女上学等消费类贷款。
  
  第三章 农户经济档案及资信评定
  
  第十条 信用社应建立完善的农户经济档案。农户经济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姓名、身份证号码、住址、联系方式等;
  
  (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主要内容、收入状况、家庭实有资产状况等;
  
  (三)还款的历史记录;
  
  (四)所在村委会证明;
  
  (五)信用社经办人员意见。
  
  第十一条 农户经济档案建立后,农村信用社要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并妥善保管,不得向无关人员公开其内容。
  
  第十二条 农户经济档案的内容登记要齐全,通过对农户经济状况的跟踪调查,及时作好农户经济档案的变动登记。
  
  第十三条 信用社应建立农户信用等级评定制度,根据农户个人信誉、还款记录、所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主要内容、经营状况、偿债能力等指标评定信用等级。
  
  第十四条 由县(市)信用联社、乡(镇)政府及信用社组成农户信用评定委员会,负责指导协调评定工作,信用社以村为单位成立由信用社主任、信贷员、村党支部、村委会及村民代表组成的评定小组,具体负责信用等级评定。
  
  第十五条 农户信用等级评定步骤:
  
  (一)农户向信用社提出信用等级评定申请;
  
  (二)信贷人员调查农户生产资金需求和家庭经济收入情况,提出信用状况评定建议;
  
  (三)由信用评定小组按照农户信用等级评定标准,对申请人进行信用等级评定。评定结果张榜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六条 农户信用等级分为优秀、较好、一般三个等级。
  
  “优秀”的标准是:(1)信用社的入股社员;(2)与信用社有存款业务往来;(3)在信用社贷款均能够按时还本付息,无不良记录;(4)自有资金占所需生产资金的50%以上。
  
  “较好”的标准是:(1)有稳定可靠的资金来源;(2)近三年无拖欠贷款本息记录;(3)家庭年人均收入在当地平均水平以上。
  
  “一般”的标准是:(1)家庭有基本劳动力;(2)基本不拖欠贷款。
  
  对获得以上信用等级的农户,应确定最高贷款限额。最高贷款限额由各地信用社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1.5万元。
  
  第四章 信用额度的确定及贷款证的管理
  
  第十七条 信用社可根据农户的信用等级,核定相应等级、的信用贷款限额,限额的高低根据当地农村经济状况、农户生产经营收入及其信用程度、信用社资金状况等由县(市)具体确定,并发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证。
  
  第十八条 信用社应对评定的农户信用等级,每两年审查一次。对农户信誉程度发生变化的,应及时调整信用等级及相应的贷款限额。
  
  第十九条 对随意改变贷款用途,出租、出借或转让小额信用贷款证的农户,应及时收回贷款证,并取消其农户小额信用贷款资格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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