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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鄂政办发[2002]4号
【颁布时间】 2002-01-16
【实施时间】 2002-01-1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622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新世纪高层次人才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本着“谁投入,谁受益”的原则,鼓励社会各界以多种方式加大对“工程”各层次“人选”培养投入的力度,并按投资比例分享“人选”科研成果的收益,实现“人选”投资与回报的良性循环。
  
  (三)建立有利于提高“人选”素质和创新能力的继续教育培养机制。各地各单位要贯彻落实《湖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省政府第211号令)精神,建立实施“人选”学术假制度,保证“人选”在培养期间每年不少于20天的脱产业务培训时间或学术假期,并把“人选”继续教育经费列入当地财政年度预算;要针对不同层次“人选”的培养目标,制定不同的培养计划,按需施教,每年有计划、有重点地选送“人选”到国内重点高校、科研院所深造,或公派到国外一流大学、科研机构、国际知名企业培训进修;要鼓励“人选”主办、联办高级研修班或组织跨学科的学术技术研讨会,积极支持“人选”参与国内外讲学、出国研修和开展科研合作等学术技术交流活动,紧跟国际科技前沿,提高“入选”的学术技术水平和参与国际科技竞争的能力。
  
  (四)建立有利于促进“人选”脱颖而出和施展才华的用人机制。各地各单位要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全力推行以聘用制为主要内容的用人制度,创造公开、公平、公正、竞争和尊重特点、鼓励创新、信任理解的用人环境,促使“人选”脱颖而出;要完善现行职称评聘制度,实行职称评定与职务聘任相分离,对“人选”的专业技术职称实行特别评审、优先聘用;要优先选拔推荐“人选”为各类国家级和省(部)级专家,让他们享受专家各项待遇;要积极推荐“人选”进入各级政府咨询机构,支持“人选”参加各类学术技术委员会、学术团体、评审委员会的活动,让他们参与重大学术技术决策和科技发展规划的制定,贡献聪明才智;要积极吸收“人选”参与高新技术、支柱产业、重大工程和重点学科项目的研究开发工作,鼓励和支持“人选”通过竞争承担重要项目或关键岗位的领导工作,加强以“人选”为核心的人才群体建设,促使他们在实践中经受锻炼,提高创新创业能力;要实行导师带培制或助理制,充分发挥著名专家和学者的传、帮、带作用,提高“人选”素质和能力;要在课题立项、科研资助、设备购置、专著出版等方面向“人选”倾斜,赋予他们充分的科研自主权,给予必要的科研启动经费,根据岗位和任务需要,允许“人选”通过设立流动性岗位公开招聘急需人才或助手。
  
  (五)建立有利于调动“人选”积极性的激励机制。省政府设立“湖北省杰出专业技术人才”、“湖北省优秀博士后”、“湖北省优秀留学回国人员”等奖项,每4年在全省范围内评选表彰做出突出贡献的杰出专业技术人才、优秀博士后、优秀留学回国人员若干名,分别授予相应的荣誉称号,给予一定的物资奖励。各地各单位都要建立相应的高层次人才奖励制度,以形成全社会重视高层次人才的浓厚氛围。
  
  (六)建立有利于提高“人选”待遇的分配保障机制。各地各单位要深化分配制度改革,落实用人单位内部分配自主权,建立起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形式多样、自主灵活的分配机制,允许资本、技术、知识、专利、管理等生产要素参与分配,鼓励技术入股、专利人股、持股经营和兼职兼薪,大力推行绩效挂钩、协议工资、指导性工资、岗位工资、项目分配、股票期权等分配办法,让有贡献的“人选”得到相应的报酬;要为“人选”建立养老保险、医疗保险、补充养老保险和住房补贴等项社会保障制度,从根本上解除“人选”的后顾之忧;要建立“人选”岗位津贴制度,省财政和“人选”所在单位按各负担一半的标准分别给予第一、二层次“人选”每人每月一定数额的岗位津贴,第三层次“人选”的岗位津贴,由“人选”所在单位和各级财政负担;要加强对“人选”的联系与服务工作,及时了解并尽可能解决“人选”工作和生活中的实际困难,保证他们能够集中精力从事科研和技术创新工作。
  
  (七)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提高“人选”的思想道德素养。各地各单位要按照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要求,切实加强对“人选”的思想政治工作,多种形式开展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理想信念、职业道德教育,组织国情、省情教育考察活动,引导他们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坚定理想信念,增强团队协作意识,弘扬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勇于创新、甘于奉献的精神,不断提高他们的思想道德素养,促使他们迅速成长为先进生产力的开拓者和先进文化的创造者、传播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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