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鄂政办发[2002]4号
【颁布时间】 2002-01-16
【实施时间】 2002-01-1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622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新世纪高层次人才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五、考核与管理
  
  各地各单位对所属各层次“人选”要明确具体的培养目标,制定可行的培养规划,建立和完善“人选”考绩档案,实行跟踪培养,定期考核,动态管理。
  
  (一)建立“人选”考核制度。考核工作由“人选”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每年结合年度考核组织实施,主要考核“人选”的德、能、勤、绩,重点是工作实绩和业务能力,包括受资助的项目进展情况。每一年度的考核结果,要记入“人选”考绩档案,作为“人选”资助、奖励和调整的依据。对于达到退休年龄的第一层次“人选”不再列入该层次培养对象;对于年龄超过55周岁、47周岁的第二、三层次“人选”,原则上不再列入该层次培养对象(“人选”所承担项目尚未完成者除外)。对于那些弄虚作假谎报成果、考核不合格以及有其它不符合“人选”标准行为的,应从“人选”中调整出去。
  
  (二)建立“人选”正常递补制度。“工程”各层次“人选”培养期一般为5年。在培养期内的各层次“人选”全部作为我省联系和培养的国家“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人选。对在培养期内进步快、贡献大的“人选”,经考核符合选拔条件者,各地各单位要优先推荐第一、二层次“人选”成为国家“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重点培养对象继续培养;优先推荐“工程”第二、三层次“人选”依次进入“工程”第一、二层次跟踪培养;及时发现和推荐符合“人选”选拔条件的优秀中青年人才,以不断充实“工程”各层次“人选”队伍,构筑结构合理、滚动发展的高层次人才梯队。
  
  (三)建立“人选”管理信息库。对“工程”各层次“人选”,实行分级分层管理。“工程”协调小组重点管理第一、二层次“人选”,各地各单位负责管理所属第三层次“人选”,并协助“工程”协调小组办公室管理所属第一、二层次“人选”。各地各单位要加强“人选”管理工作信息化建设,建立“人选”联系制度和情况报告制度,及时了解掌握所属各层次“人选”的基本情况、业务进展、现实表现及考核结果,建立本地本单位“人选”管理信息库,定期将“人选”信息汇总上报“工程”协调小组办公室,以便协调小组随时掌握“人选”培养情况。
  
  六、组织领导
  
  实施新世纪高层次人才工程,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级政府要予以高度重视,把这项工作当作实施人才战略和落实本地区人才发展中长期规划的重要内容,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狠抓落实。各有关部门要从全局出发,密切配合,通力合作,为“工程”实施创造良好的条件。“人选”所在单位要切实担负起培养“人选”的重任,制定并组织实施好“人选”培养计划,尽力为“人选”的快速成长和充分发挥作用营造宽松环境。为抓好“工程”组织实施工作,成立湖北省新世纪高层次人才工程实施协调小组,负责“工程”的组织实施、协调、管理以及相关政策措施的研究制定等项工作。“工程”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省人事厅,负责新世纪高层次人才工程实施的日常工作。
  
  各级人事行政部门要在“工程”协调小组指导下,充分发挥在实施“工程”中的主导作用,制定符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的具体实施办法,积极选拔、推荐“工程”各层次“人选”,督促、落实“人选”培养计划,加强宏观指导,密切与科技、教育、财政、计委、科协等有关职能部门的协调配合,整合力量,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2002年1月16日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