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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在机构改革中要加强环保机构建设,强化监督管理职能,加大环保能力建设力度。各级环保部门要切实履行法律赋予的统一监督管理职责,坚持“统一法规,统一标准,统一规划,统一监测,统一信息发布”,严格执法,在环境保护中充分发挥监督、指导和服务作用。 (三)拓宽资金筹措渠道,加大环境保护投入。 努力建立财政、信贷、企业资金、外资、社会资金多渠道环保投资机制,加大环保投入,提高环境管理能力。力争“十五”期间全社会环保投资占GDP的比重达2.5%以上,其中珠江三角洲地区达到3%以上。首先,根据财政部的统一规定,在政府预算中增设环境保护类科目,逐年增加财政安排的环保专项资金。第二,各级财政要建立流域水质保护资金,加大对江河污染整治的资金投入。第三,将污水处理费的征收标准调整到保本微利的水平,并全面开征垃圾处理费,以满足污水处理和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的要求。第四,逐步建立有利于社会资金投资治污工程的机制,积极引入市场机制,拓宽融资渠道,鼓励和吸引社会资金及外资投向城市生活污染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营,加快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和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步伐。 (四)全面实施“碧水”、“蓝天”工程、“十五”环保计划和生态环境建设规划,着力提高环境质量。 下大力气实施碧水工程、蓝天工程、“十五”环保计划和生态环境建设规划。坚持污染防治与生态保护并重、生态保护与生态建设并重方针,认真实施《关于加快我省自然保护区建设步伐的议案》,加强自然保护区、生态示范区建设,抓好东江、西江、北江、韩江等生态公益林重点工程建设,切实做好水土流失防治工作。优化调整电力行业电源结构,加快高参数、大容量火电机组脱硫设施建设,坚决关停小火电、柴油发电机组,减少二氧化硫污染;加大对机动车尾气污染整治力度,抓好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和有效处理,提高城镇生活垃圾处理率,使环境质量得到明显改善。到2005年,城市生活污水处理率达40%以上,城市空气质量达到国家规定的功能区环境质量标准。 (五)完善环保法规,强化监督管理。 加快全省环境保护的地方立法步伐。积极配合省人大常委会制定《广东省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抓紧制定《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广东省跨市河流边界达标管理条例》、《广东省实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办法》等法规或规章,进一步完善我省环境保护法规、规章。加大环境执法力度,严格依法行政,加强对污染治理的监督管理。加大对生态环境的监管力度;结合产业结构调整,坚决关闭工艺和设备落后,浪费资源,严重污染环境的工业企业;大力推动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促进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广东省人民政府
二00一年九月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