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无锡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锡政发[2002]6号
【颁布时间】 2002-01-16
【实施时间】 2002-01-1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628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无锡市人民政府印发《无锡市重大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 位:

  
  现将《无锡市重大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二年一月十六日

  
  
无锡市重大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全市社会经济发展宏观调控,充分发挥重大项目的带动作 用,保证重大项目建设进度和工程质量,加强重大预备项目库建设,促进社会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重大项目建设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计划制定
  
  第三条 属下列情况之一,投资在1亿元人民币或者1000万美元左右的项目 ,列入市重大建设项目:
  
  (一)国家、省在本市的重点建设项目;
  
  (二)对社会经济发展有战略影响的重大项目;
  
  (三)加快城市化进程的重大基础设施项目;
  
  (四)产业关联度大、能带动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的骨干项目;
  
  (五)关键领域的重大高新技术项目;
  
  (六)利用外资和其它社会资本有重大影响及示范作用的项目;
  
  (七)体现社会发展和精神文明的标志性项目;
  
  (八)改善环境、提高人民生活质量的重大项目。属于农业和社会事业项目,列入重大项目的投资规模可适当降低。
  
  第四条 当年在建或具备开工条件的,确定为市重大项目;当年未具备开工 条件的,确定为市重大预备项目。
  
  第五条 市重大项目、重大预备项目年度计划每年年初确定一次,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市各有关部门和各市(县)、区发展计划部门对符合本办法第三、第四条规定的项目 ,于每年10月上旬向市重大项目办公室提出申请列为下一年度的重大项目;
  
  (二)市重大项目办公室根据全市社会经济发展目标进行综合平衡,商有关部门并经优选后 提出年度重大项目计划方案;
  
  (三)年度计划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市重大项目办公室公布执行。
  
  第三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市重大项目领导小组是负责全市重大项目建设工作的领导机构。市 重大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是市重大项目领导小组的常设机构,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市发展计划委员会。
  
  第七条 市重大项目办公室承担下列任务:
  
  (一)落实市重大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制定的各项工作任务及工作措施;
  
  (二)定期向市重大项目领导小组汇报工作情况及项目进展情况,并提出重点工作意见;
  
  (三)编制重大项目建设年度计划及长远规划;
  
  (四)协调重大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五)定期督查重大项目进展,协助有关部门推进重大预备项目进展;
  
  (六)代表市重大项目领导小组签订责任书;
  
  (七)组织考核及奖励工作。
  
  第八条 建立重大项目工作网络体系。市(县)、区重大项目建设工作由本 地区发展计划、经贸部门牵头,明确责任科室和联系人;市经贸、外经、建设、交通、公用事业、房管、水利、农林、供电、电信等部门明确重大项目建设工作的分管领导、责任处室 和联系人。
  
  第九条 重大项目建设工作网络体系内的各有关单位主要承担下列任务:
  
  (一)向市重大项目办公室提出本地区、本部门申请列入市计划的重大项目;
  
  (二)根据市确定的重大项目年度安排意见,跟踪管理属于本单位负责的重大项目,协调解决项目建设中的有关问题;
  
  (三)做好重大预备项目挖掘培育工作,协助项目业主推进项目前期工作;
  
  (四)每月汇总重大项目、重大预备项目进展情况并填报相关报表;
  
  (五)总结工作经验,提出工作意见。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十条 市重大项目、重大预备项目前期工作应按国家基本建设程序规范操作,建设单位每年应制定工作计划,内容包括责任单位、责任人、年内进度目标、长远工作目标、工作措施等,并向市重大项目办公室报送有关材料。
  
  第十一条 市重大项目的建设必须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办理有关手续,项目建议书、可行性报告、初步设计由发展计划部门根据规定进行审批或报批。
  
  第十二条 市重大项目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必须组建项目法人。项目法人负责 对项目的建设资金、建设工期、工程质量、生产安全等进行严格管理。
  
  第十三条 市重大项目的设计、监理、施工、机电设备及材料采购,建设单 位应依法进行公开招标,择优选定中标单位。
  
  第十四条 各级政府投资建设的市重大项目建成并经过试运行后,由项目建 设单位向有关部门提出验收申请,相关部门应对规划、设计、施工、环保、消防、卫生防疫 、决算等进行单项验收;完成单项验收和初步验收后,审计部门进行竣工决算审计;在审计 结束基础上由发展计划部门组织进行竣工验收。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