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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2-01-16
【实施时间】 2002-01-1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628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州科委《关于在全州开展争创自治州科技进步先进县(市)及先进行业活动的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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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发挥行业特色,努力培育行业新经济增长点,加快行业经济发展,增强以技术创新、工艺创新、产品创新和管理创新为内容的科技创新能力,提高素质,降低成本,行业总产值增长速度高于全疆同行业平均水平,依靠科技促进行业发展在全疆同行业中具有特色。
  
  四、争创科技进步先进县(市)及先进行业活动的实施与考核办法
  
  1、争创科技进步先进县(市)活动由各县(市)政府具体组织实施,先进行业活动由各行业主管部门具体组织实施,伊犁州科教兴州领导小组负责科技进步先进县(市)和科技进步先进行业的考核评比工作。
  
  2、各县(市)、各行业每年年底将科技进步县(市)、科技进步行业工作总结材料上报科教兴州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州科委)。从2002年起,各县(市)、各行业认为达到先进县(市)、先进行业标准的,按科技进步先进县(市)和科技进步先进行业的考核标准内容,写出总结材料和填写《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科技进步先进县(市)申请书》、《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科技进步行业考核评比申报书》报科教兴州领导小组要求验收,州科教兴州领导小组组织有关综合部门领导、专家,组成科教兴州考核评审委员会对申报的县(市)和行业进行考核评比。
  
  3、科技进步先进县(市)和科技进步先进行业都以千分制考核。考核评比总分900分以上的为科技进步先进县(市)和科技进步先进行业(具体考核指标、评分标准及申报表由州科委另行下达)。
  
  五、表彰与奖励
  
  1、通过考核评比的先进县(市)及先进行业,由州党委、政府授予“科技进步先进县(市)”及“科技进步先进行业”荣誉称号,分别发给奖金5万元和2万元。
  
  2、州科教兴州领导小组对在实施争创科技进步先进县(市)及先进行业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领导和工作人员授予“科教兴州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3、科技进步先进县(市)和先进行业中取得的科技成果,可优先申报伊犁州科技进步奖。
  
  4、科技进步先进县(市)和先进行业奖励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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