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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闽政办[2002]10号
【颁布时间】 2002-01-15
【实施时间】 2002-01-1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630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关于加大企业技术创新力度增强工业发展后劲的意见的通知

[接上页]

  (一)鼓励高新技术成果拥有者将其成果作为投资股本,兴办高新技术企业,参与企业收益分配,其成果价值占注册资本的比例可达35%。
  
  (二)鼓励国内外人才来我省创办、领办科技型企业。留学人员来闽创办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享受外商投资企业优惠政策。
  
  (三)高新技术成果完成人和对成果转化有重要贡献的人员,可按有关规定提取奖励经费。其中,以技术转让方式将职务科技成果提供给他人实施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应从技术转让所取得的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20%的比例用于一次性奖励;自行实施转化或与他人合作实施转化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应在项目成功投产后,连续在3至5年内,从年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5%的比例用于奖励,或者参照此比例,给予一次性奖励;采用股份形式的企业实施转化的,也可以用不低于科技成果入股时作价金额20%的股份给予奖励,该持股人依据其所持股份分享收益。在研究开发和成果转化中作出主要贡献的人员,所得奖励份额应不低于奖励总额的50%。
  
  (四)对企业技术创新作出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可优先申报政府特殊津贴和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可不受学历、资历和岗位职数限制,破格评聘专业技术职务。
  
  九、加强领导和宣传,把技术创新工作落到实处
  
  (一)各级、各部门要十分重视企业技术创新工作,切实加强领导,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里有关鼓励企业技术创新的政策措施,有计划、有步骤、有重点地推进本地区、本部门的企业技术创新工作。省经贸委要牵头抓好全省企业技术创新工作的宏观管理和综合协调,省直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共同推进全省企业技术创新工作。
  
  (二)各级、各部门要积极引导企业开展以市场为导向,以产品为龙头,以效益为中心,以管理为基础的技术创新工作,帮助企业选好产品、技术和合作单位,力争使每个企业都要做到每年至少完成一项新产品开发,推广应用一项新技术或新工艺,与一个以上大专院校或科研单位建立固定的合作关系。
  
  (三)继续做好技术创新的宣传工作,强化企业技术创新意识。采取多种形式,进一步加大技术创新的宣传力度,利用报刊、杂志、广播、电视现场会以及信息网络等媒体积极宣传技术创新工作的经验和成果,以提高全社会技术创新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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