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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浙江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浙政发[2002]3号
【颁布时间】 2002-01-15
【实施时间】 2002-01-1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632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省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意见

最近,国务院批转了监察部、国务院法制办、国务院体改办、中央编办《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意见》(国发[2001]33号),我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已进入了实质性推进阶段。我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起步较早,通过改革,审批行为逐步规范,行政效率有了提高,但还存在审批事项偏多、环节繁锁、制度不够健全、监督机制不够完善等问题,深化改革任务十分艰巨。根据国务院文件精神,结合浙江实际,现就深化省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
  
  深化省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是,以党的十五大和十五届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按照江泽民同志“七一”重要讲话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适应加入世贸组织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以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为基点,改革行政管理体制和管理方式,以与时俱进的精神,以省级部门转变政府职能、精简审批事项为重点,探索制度创新,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规范行政行为,提高行政效率,推进政府机关的勤政廉政建设。
  
  深化省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目标是,今年年底前,省级部门审批等事项在前阶段工作的基础上,再削减三分之一以上,审批时限力争提速20%,审批环节明显减少,审批效率明显提高,部分部门网上审批全面起步,监督制约机制基本形成,初步建立起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省级行政审批制度。
  
  二、工作重点
  
  (一)重点对象
  
  深化省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对象是省本级所有赋予行政审批权的部门。重点对象是,审批事项多,或直接面向企业的部门,主要有:计委、经贸委、外经贸厅、工商局、国土资源厅、公安厅、环保局、建设厅、交通厅、海洋与渔业局、质量技监局、卫生厅、物价局、药品监管局、旅游局、农业厅、科技厅、教育厅、文化厅、人事厅、劳动保障厅等;其他部门也要抓紧做好清理、削减审批项目的工作。
  
  (二)重点项目
  
  深化省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需重点清理的事项,一是审批频率高,关系经济与社会发展环境的审批项目;二是含有涉企、涉农等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审批项目。
  
  三、削减的重点内容
  
  (一)国务院明确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相应予以取消。
  
  (二)前阶段审批制度改革后保留的,目前已明显与市场经济发展要求和WTO规则不相适应的审批事项,予以取消。
  
  (三)下位法规定的审批事项与上位法规定不一致的,下位法设定的审批事项予以取消;审批依据属于同一效力层次的,以新的规定不准。上位法对某一事项只是作出原则的管理规定(如加强管理、监督、指导、负责、检查等),但没有设定行政审批,下位法自行设定的审批事项,予以取消。
  
  (四)法律、法规虽有规定,但实际审批数量极少的审批事项,一般予以取消。
  
  (五)省政府文件设定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前已明显与市场经济发展要求和WTO规则不相适应的,予以取消。
  
  (六)省级部门已下放到市、县审批的事项,目前已明显与市场经济发展要求和WTO规则不相适应的,由市、县政府决定取消,省级部门不得干预。
  
  四、工作步骤
  
  (一)自查清理阶段(1月初至3月底)
  
  清理削减行政审批事项,采取部门清理为主,省审改办审核把关的方式。各部门要根据本意见规定的清理内容,对本部门的行政审批项目进行全面清理,并逐项研究提出取消、保留、下放或转入市场机制运作的处理意见,报省审改办。
  
  (二)审核确认阶段(4月初至6月底)
  
  省审改办对部门提交的处理意见,逐项审核,广泛征求基层对口部门和企业的意见,并与部门沟通后,提出保留的审批等事项及有争议事项的审核和处理意见,提交省审改领导小组确认。涉及到国家法律、法规的审批事项,由省审改办将部门提出的有关处理建议汇总上报省政府并国务院。
  
  (三)规范完善阶段(7月初至9月底)
  
  各部门对重新审定后保留的审批(审核、核准)事项,逐项明确审批责任、审批对象、内容、条件、程序、时限,并予以公布;对部门内部运作环节进行优化,切实减少没有实际意义的繁锁的环节,缩短审批时间;推进实施网上并联审批方式,创办集中办事大厅,或实行一个“窗口”受理,限时办结,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对部门职能调整的,按照审批事项跟着职能走的原则,做好审批事项的调整落工作;针对保留的审批项目制定、公布监督制约措施,完善各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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