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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1年11月26日杭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2001年12月28日浙江省 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 杭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决定对《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四十条修改为:“城市环境卫生作业应当逐步实行社会化服务,单位和个人可以按规定从事环境卫生服务经营活动。” 二、删去第五十八条。 三、删去第六十条。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杭州市限制养犬规定》的决定 (2001年11月26日杭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2001年12月28日浙江省 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 杭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决定对《杭州市限制养犬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二条修改为:“从事犬类养殖、销售的,须经犬类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营业执照。犬类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核发《犬类养殖许可证》、《犬类销售许可证》。依法开办犬类诊所的,应报犬类主管部门备案。” 二、删去第二十三条。 三、删去第二十六条。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杭州市限制养犬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杭州市燃气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1年11月26日杭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2001年12月28日浙江省 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 杭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决定对《杭州市燃气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第二十三条 修改为:“燃气器具安装、维修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并经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方可从事安装、维修业务。”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杭州市燃气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修改《杭州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1年11月26日杭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2001年12月28日浙江省 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 杭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决定对《杭州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六条第三款修改为:“用户用水设施工程的建设,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要求,设计方案应征求城市公共供水企业意见后方可建设。” 二、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专业清洗单位应经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资质核准并持有卫生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证》。专业清洗人员须经卫生知识培训并取得体检合格证后方可从事清洗业务。” 三、第四十四条修改为:“不得擅自在用户用水设施的供水管道上直接接泵抽水。确需使用加压供水设备的用户,应征求供水企业意见,并通过储水设备加压供水。” 四、第四十六条修改为:“市政园林、环卫等部门因作业确需用水的,应报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由城市供水企业在沿街规定的地点设置专用供水设施,并安装计量水表。 使用部门应按规定期限向城市供水企业缴纳水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杭州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修改《杭州市西湖水域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1年11月26日杭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2001年12月28日浙江省 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 杭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决定对《杭州市西湖水域保护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十七条。 二、删去第四十一条。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杭州市西湖水域保护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废止《杭州市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决定 (2001年11月26日杭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2001年12月28日浙江省 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 杭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决定,废止《杭州市劳动争议处理条例》(1989年8月31日杭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1990年7月14日浙江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