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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江西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赣府发[2002]2号
【颁布时间】 2002-01-14
【实施时间】 2002-01-1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639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最近,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1]87号),要求各地、各部门认真组织实施,把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为贯彻落实国办发[2001]87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做好我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尽快使符合条件的城市贫困人口都能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认真抓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党和政府为解决城市贫困人口基本生活采取的一项重大决策,是我们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和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对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保障国有企业改革顺利进行,实现国家长治久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党中央、国务院十分重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已将它列为建立独立于企业事业单位之外的、统一、规范、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内容。当前,我省国有企业改革不断深化,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逐步向失业保险并轨,需要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逐渐增加,迫切要求进一步加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为城市贫困人口提供基本生活保障。各地、各部门要从实践江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认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重要性,本着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把思想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上来,把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作为“民心工程”、作为国企改革的配套工程和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措施,大力推进,狠抓落实,认真做好全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二、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突出重点,全面落实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各地要全面贯彻执行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将中央和省属企业,尤其是远离城镇的军工、矿山等企业符合条件的贫困职工家庭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并优先实施保障,任何地方不得以企业的主管部门、行业类型或所有制不同等为理由将他们排斥在外。对企业改组改制和产业结构调整过程中出现的特殊人群,特别是中央、省属企业和城镇集体企业的特困职工家庭,以及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业保险并轨中新出现的需要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要作为工作重点。那些面临破产或已经停产又远离城镇的中央和省属军工、矿山企业更是重中之重,应及时将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要坚决克服按非农业人口一定比例下达保障对象指标等简单化的办法,今年年底前将全省所有符合条件的城市贫困人口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三、加大财政投入力度,管好用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所需资金,每年年底前由各级民政府部门根据核定的符合规定的保障对象人数和开支数提出下一年度的预算用款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报当地政府审批,确保年度预算资金。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低保资金要及时足额到位,并比上年有所增加。省级财政将根据各地财政状况、最低生活保障任务和地方财政努力程序,加大对财政困难地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思索移支付力度,逐年增加最低生活保障经费支出。各地都不得因中央和省加大支持力度,而减少地方财政投入。
  
  要管好用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地方财政预算安排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和省下拨的低保补助资金都要纳入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专户,并在同级“社会保险基金专户”下开设“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分户,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确保资金不被截留、挤占和挪用。
  
  四、建立健全法规制度,推进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规范化管理
  
  各地要尽快制订和完善与《城市居民最低生产保障条例》相配套的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或细则以及申请人家庭财产收入申报制度和审核办法,进一步规范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申请、调查、审核、审批和资金发放、监督等程序。认真调查核实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和劳动力就业状况,及时掌握保障对象的生态情况,严格按政策规定审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对申请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在职职工、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职工、领取失业保险金或养老金的人员,要按照当地政府公布的有关标准计算其收入。对申请最低生活保障金的有劳动能力的人员,劳动保障部门和单位主管部门要配合民政部门核实其就业、收入状况,并负责出具有关证明。要进一步完善监督机制和操作程序,实行民主评议,接受群众监督,将最低生活保障金数额、保障对象人数等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做到政策公开、资金公开、保障对象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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