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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各级民政部门要会同财政、劳动保障、统计、物价等部门,根据当地维持城市居民基本生活所需费用,按照既要保证贫困居民的基本生活,又要有利于鼓励就业的原则,制订或调整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相适应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并保持相对稳定,不要盲目攀比。最低生活保障金标准应与企业最低工资、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费、失业保险金等标准拉开距离,分清层次,相互衔接,形成合理配套的标准。 要大力推进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信息化和社会化管理进程,加快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信息网络建设,逐步实现通过银行、邮局等机构发放保障金,努力提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管理水平。 五、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顺利开展 各地、各部门要以江泽民同志“七一”重要讲话和党的十五届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改进工作作风,从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确保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得到全面贯彻落实。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加强协调和配合,建立联系会制度,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民政部门要做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组织实施工作;财政部门要保证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按时足额到位,加强资金的监督管理。劳动保障部门要与民政部门共同做好各项保障措施的衔接工作。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在住房、医疗、子女教育、税收、水、电、煤气等方面的社会救助政策。要转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单纯依靠政府救济的观念,鼓励和帮助他们自谋职业,自食其力,逐步改善生活状况。同时,要广泛动员社会力量,积极开展扶贫济困送温暖活动,形成全社会互助互济的良好风尚。要充分发挥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民委员会的作用,建立健全基层最低生活保障管理服务网络,为基层民政部门、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解决必要的办公条件。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通知的要求,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加大督促检查力度,把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