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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一)建设单位或个人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市规划局提出申请,市规划局根据城市规划要求提出规划设计要求; (二)建设单位或个人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根据规划设计要求编制设计方案,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并经市规划局审定后,进行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 (三)施工图设计完成后,经市规划局审核其中有关城市规划内容,确认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并已依法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八条 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报送下列图件: (一)填妥的建设工程申请表: (二)当年有效的建设工程项目计划文件; (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及旧有建筑物产权证; (四)环保、防疫、消防等有关部门的意见; (五)全套工程施工图(包括三废处理); (六)其他。 第二十九条 市规划局在收到前条规定的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报送的资料后,应在二十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或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三十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按国有土地使有权有偿出让、转让办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建造房屋和其它设施,必须持土地使用权证向市规划局办理以下审批手续: (一)报送根据出让合同中载明的规划设计条件和要求编制的建设用地平面布置图和设计方案。经市规划局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二)报送施工图。经市规划局审核,确认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后,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向有关部门申请开工,批准后,应在现场放好灰线,经市规划局检验,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的方可破土动工。 第三十二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领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因故在一年内不能动工的,应在期满一个月前向市规划局办理延期手续:未办妥延期手续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即自行失效。 属特殊抢险工程的,应向市规划局申明理由,经同意可先动工,并及时补办各项手续。 第三十三条 施工过程中,发现地下文物、管线等未预见设施的,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保护好现场,待妥善处理后方可施工。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迅速作出处理。 第三十四条 城镇居民私房的修建、翻建不得扩大原有宅基地面积。城镇居民私房的修建、翻建,必须经市规划局确认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并已妥善处理相邻关系后,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三十五条 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确定建设地址通知核定的用地界限内,按规定应予以拆除的原有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因施工需要临时搭建的设施,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在建设工程验收工作完成前或市规划局许可的期限内予以拆除并清理完场地。 第三十六条 城市规划区内建设工程施工阶段以及竣工验收时,市规划局有权对其是否符合城市规划要求进行检查。 第三十七条 城市规划区内的一切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市规划局报送有关竣工资料。 第三十八条 各类建筑物、构筑物改变使用性质的,须经市规划局审查同意。 第三十九条 重要地段的重要建筑设计方案应由市规划局审核,报送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进行初步设计。 第四十条 沿城市道路新建、改建的建筑物,应根据建筑总体布局要求、建筑物的使用性质和具体条件,适当向道路规划红线外后退,留出必要的场地,供作绿化、停车和敷设附属工程、管线等使用。建筑物(以阳台、雨篷、踏步等突出部分为准)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如下: (一)居住建筑在主要干道两侧的,后退距离不少于三米;在次要道路两侧的,不少于二米。在旧区改建地段后退确有困难的,可视情况适当减少。 (二)学校教学楼、幼儿园、医院等建筑,除应符合有关消防、卫生等要求外,在主干道两侧的后退不少于四米,次干道不少于三米。 (三)高层建筑其后退距离不少于五米。大型公共设施以及有大量人流集散的和使用性质有特殊要求的建筑,还需留有人流集散地和停车场地。 (四)工厂、仓库、商店等建筑可视具体情况而定,一般应后退三米至五米。 现有建筑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在改建时应按规定退让。 第四十一条 一般建筑之间的间距,除符合消防要求外,还应考虑日照、通风、绿化、视线等要求。 居住建筑的日照间距为: (一)南北朝向时,在旧城区,间距与南面的建筑物地面至檐口高度的比例不小于一比一;在新区间距与南面的建筑物在面至檐口高度的比例不小于一点一比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