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二)东西朝向时,新建筑物在原建筑物正面的,间距与新建筑物高度的比例不小于一比零点八。 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应能满足消防、卫生、交通、绿化的要求,一般控制在四点五米至六米。高层建筑、沿街建筑以及其它公共设施的日照间距、山墙间距,视具体情况而定。 第四十二条 建造公厕,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配备冲洗设施。公厕建在民用房屋的无窗两侧和平房背侧面的,其间距不少于六米:建在民用建筑开设门窗一侧的,其间距不少于十米。大型公共设施应同时建造室内或室外厕所。 第四十三条 主要道路沿线不得建设有碍市容观瞻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第四十四条 沿主要道路的外廊式住宅和阳台改建,须经市规划局批准。 第四十五条 住宅小区不得修建封闭式围墙,确实需要的,可设置通透式围墙或以绿篱代替围墙。学校、医院、厂区、仓库等设置通透式围墙或栅栏,必须符合城市规划要求;需要修建封闭式围墙的,须经市规划局批准。 第四十六条 新建雕塑必须严格履行报批手续,凡属一般雕塑建设由市规划局批准;重要雕塑建设,由市规划局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西湖风景名胜区内的雕塑建设,由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和市规划局审批,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七条 设计、施工单位及有关管理部门必须按以下规定查验规划图件: (一)设计单位承担建筑设计任务时,必须查验市规划局批准的规划设计条件和规划要求等有关图件; (二)施工单位在承包建设工程业务时,必须查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批准的图件; (三)建筑管理部门在批准施工时,必须查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放营业执照时,必须查验营业用房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五章 管线设施规划管理 第四十八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各项管线工程,应根据需要,有计划地组织施工,并按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后方可进行。 第四十九条 下列管线工程可以不办理规划审批手续: (一)规划管位轴线和管径不变的原有管线的局部更新; (二)垂直规划道路中心线,接入各类管线的支管; (三)铁路、港口、机场、工厂、仓库等用地范围内的专用管线及其与城市管线的垂直接口部分; (四)居住区、小区、街坊内部管线在小区级道路上敷设及其与城市管线的垂直接口部分; (五)除西湖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地段外,长度在五百米以内的低压电力架空线、电信线。 第五十条 各项管线工程应按照市规划局所确定的管线位置、标高进行施工,目前确实不能实施的,可暂作临时敷设,今后按规划修建道路时,原建设单位应对临时性设施同时进行改造,所需资金和材料由原建设单位负责。 第五十一条 穿越河道的管线的埋设深度,应以不防碍河道整治、船舶航行、管线安全的原则确定。架空管线跨越通航河道的,应符合港务、航道等部门核定的高度和有关技术规定。 第五十二条 沿城市道路建筑物,其专用管线及其附属设施不得占用道路规划红线内用地。 第五十三条 管线在城市桥梁上通过时,应征得市政公用管理部门同意。新建桥梁应根据管线综合规划,设计预留管线通过的位置。 第五十四条 电力、电信线缆在同一路段上的同一系统或相同电压线路应组合同沟敷设或合杆架设;不同系统不同电压的线路,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应尽可能同沟敷设或合杆架设。 第五十五条 无线电台等无线通讯设施,应在规划收讯或发讯区设置,并报经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和市规划局同意。微波通讯的空中通道,应避开规划高层建筑或高于规划高层建筑。 第六章 西湖风景名胜区规划管理 第五十六条 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是国家级重点风景名胜区,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保护和管理。 第五十七条 西湖风景名胜区范围内的各项建设项目的定点和设计方案,必须经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查同意后,再按本条例的规定办理有关规划审批手续。 第五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西湖风景名胜区内违反《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规划》和《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条例》新建、扩建、改建与风景名胜无关的建筑物。现有乡(镇)村企业应严格控制在现有规模,并逐步转为为旅游服务的企业。在外围保护地带内不得建设破坏景观、污染环境的工厂和单位。 第五十九条 西湖风景名胜区及其外围保护地带的各种建筑物的形式、体量、高度、色调,应与周围环境气氛相协调,不得损害风景名胜区内的自然风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