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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江苏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苏政发[2002]8号
【颁布时间】 2002-01-14
【实施时间】 2002-01-1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640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5页 江苏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贯彻《农业科技发展纲要(2001-2010年)》实施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2.加强农业科技成果评价体系和中介机构建设。建立规范的科技成果评价体系,完善评估方式和评估程序,对农业科技成果进行客观、公正、科学的评价。应用性研究成果要以成果转化和产业化为主要评价标准。各级科技进步奖要重点奖励经济、社会、生态效益显著和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农业科技成果。做好农业科技成果信息的收集、整理、发布工作,密切农业科研机构与农业生产之间的联系,建立规范的成果中介运行机制,促进成果的产业化。
  
  五、进一步完善农业科技工作保障体系
  
  切实加强对农业科技工作的领导,努力增加对农业科技的投入,不断完善农业科技政策措施,为农业科技进步提供有力保障。
  
  (一)进一步加强对农业科技工作的领导。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快农业科技发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贯彻落实《农业科技发展纲要(2001-2010年)》摆在农业和农村科技工作的突出位置,作为农业科技工作的重要任务来抓。省建立由科技、农林、财政、海洋与渔业、水利、农机、环保、气象等部门参与的农业科技协商机制,对农业科技发展政策的制定、农业科技体制改革、重大农业科技攻关和成果示范推广工作、农业科技进步监测与考核等重大问题进行协商,研究制定实施本方案的具体部署和工作计划,并定期对执行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及时提出改进措施。各市、县也要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二)努力增加农业科技投入。
  
  1.各级政府要增加对农业科技的投入。各级财政支出的科技三项费用必须以比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速度高3-5个百分点的速度增长。省、市、县三级科技三项经费要确保30%用于农业科技创新。加大对农业科技攻关和成果转化工作的投入力度。建立政府支持农业的新机制,采取世界贸易组织规定中允许的“绿箱”政策等形式,通过支持农业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加强对农业的支持与保护。
  
  2.利用市场机制增加对农业科技的投入。鼓励企业、个人等社会力量捐资支持农业科研开发、推广和奖励农业科技人员。引导农业企业提高研究与开发经费比重。
  
  3.加大对农业科技投入的政策扶持。社会力量资助非关联的农业科技机构和高等学校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定,其资助额可在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中全额扣除。农业企业从事技术开发的经费,可以全额计入成本。对农业科研单位通过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收入暂免征所得税。对农业科研单位取得的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对直接用于农业科研、试验的进口仪器、设备免征增值税和关税。对企业、个人投资开发的研究成果、专利可采用政府收购或补贴的方法,具体办法由省科技厅与财政厅联合制定。
  
  4.加大风险投资和创新基金对农业科技的支持力度。建立和完善农业高新技术风险投资机制,鼓励设立以社会资金为主的风险投资基金,加大高新技术风险投资基金对农业高技术产业化的支持力度,增加对高新技术产业化前期关键技术研究及产业化的投入。积极争取国家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的支持,省及各市、县也要建立相应的扶持机制。创造条件,重点支持技术含量高、市场前景好的农业高新技术企业上市融资。
  
  (三)积极鼓励农业科技人员创新创业。
  
  1.鼓励各级农业科技人员深入农业生产第一线。各级政府兴办的农业科研、推广机构要每年抽调一定比例的科技骨干力量投入农村第一线,其中省级每年抽调5%、市级每年抽调10%、县级每年抽调20%的科技人员常年驻扎在农村。深入农村第一线的科技人员在计划项目立项上优先支持,在职称评聘、职务晋升、物质待遇等方面给予优惠。对带动当地产业发展、为农民增收做出突出贡献的,政府给予奖励。
  
  2.鼓励农业科技人员领办、创办农业科技企业和示范园区。此类农业科技人员可与原单位签订合同,在三年内保持原身份、职级、基本工资、福利待遇和养老、医疗等各项社会保障渠道不变,工龄连续计算。三年期满后愿回原单位的,原单位必须接受并安排;对自愿辞职的,由原单位按照本人三年的基本工资加工龄补贴(每满一年发一个月基本工资)一次性发给退职金。
  
  3.实行农业科技生产要素参与分配。鼓励农业科技人员兼职从事科技开发,以技术、投入和服务等多种形式参与分配,并保护其合法收入。从事公益性服务的农业技术推广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经单位同意,可到农业企业、农业科技示范园区等兼职,收入归个人所有。属于职务技术类上述活动所得,与单位分成,分成比例按有关规定或双方协议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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