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南京市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宁政办发[2002]6号
【颁布时间】 2002-01-12
【实施时间】 2002-01-12
【效力属性】 失效
【法规编号】 37644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南京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进一步解放思想,促进“富民强市、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失效]

[接上页]

  13、外商投资企业参股国有企业或与国有企业共同投资设立新公司时,外商投资部分不足25%的,无须报外商投资管理部门审批,可按内资企业直接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14、国有企业在改制重组时,因股东停业、解散、注销、被吊销等原因无法处理所持有的股权时,可以由产权单位行使权利,签署有关转让协议和注册登记等文件。
  
  15、对债务尚未清偿的关停国有企业,经清算后,产权单位书面承诺承担关停企业债务的,可予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关停三年以上国有企业,经清算公告后在法定期限内无债权人申报债权的,在审查该企业其他材料齐备的情况下,可予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关停国有企业,由于历史原因注册资本未到位,经清算后无须补缴的,可予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对确实无力偿还各类拖欠费用款项的关停国有企业,应视情况给予豁免,依照政府税务、规划、国土等有关职能部门的批准文件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四、主动对接世贸规划,进一步改革外资企业登记制度
  
  16、属于国家鼓励投资的项目并经有关部门批准,同一外商投资企业可投资多个产品项目和跨行业生产,凡具备生产条件,可增加承接国内外的产品加工、装配、发外加工等业务,可以经营与原核准经营范围相关的业务。
  
  17、允许投资多家企业的同一外商投资企业,申请登记注册组建销售中心,销售各成员企业的产品。中方控股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销售部门以经营本企业产品为主,可兼营销售其它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的同类产品,同时,允许注册资本到位率超过70%的外商投资企业,开设分支机构。
  
  18、放宽中外合资企业中方合营者的要求,允许社团法人、事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作为中方投资者,投资兴办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五、鼓励外地企业来宁投资发展,构建招商引资的政策高地
  
  19、经市、区、县政府招商引资来宁的外地企业在办理工商登记注册手续时,实行“先办后补再规范”,只要具备主要材料,即可先核准发照,在三个月内补齐缺件。
  
  20、对外地企业特别是大企业(集团),将公司总部迁来我市的,可按变更登记注册手续办理。取消外地自然人投资申办公司制企业必须提交暂住证和职业证明的限制。对来我市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以上的,允许其名称中不加行业,经营范围可核准为国内贸易(不包括专营专控商品)。
  
  21、外地企业兼并、购买我市企业可按变更登记注册手续办理,被兼并、购买的企业的许可证和各类专项审批资格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
  
  六、下放管理权限,优化开发区发展环境
  
  22、赋予开发区工商分局市局一级的管理职权,凡开发区内的企业,直接由开发区工商分局受理注册登记,做到登记不出开发区。
  
  23、积极支持开发区建立“一站式”外商投资审批中心,实行“一个窗口对外”、“一条龙服务”和“一审一核制”。实行行政公示制和服务承诺制,为开发区企业提供优质、规范、方便的服务。
  
  七、进一步简政放权,推进管理服务重心下移
  
  24、除集团公司、国有独资公司、股份公司以及金融、保险、证券等特殊行业外,将注册资本在200万元以下的内资企业,下放到各分局注册登记,除上述特殊行业企业外,市局也不再办理注册资本在200万元以下的内资企业迁入登记,200万元以上的由企业自主选择登记注册机关。原区属企业及区属控股的有限公司由分局登记注册。将企业名称查询、名称预先核准和名称变更登记,改由分县局直接办理。将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由各分县局交各基层工商所办理。
  
  25、除少数大型市场外,将原属市局直管的商品交易市场交由所在地分县局管理。将农村经纪人的培育、培训、发证、监管交由各分县局办理。
  
  八、改进审批方式,简化登记手续
  
  26、推进“并联审批”。实行“一门受理,抄告相关,并联审批,限时反馈”的审批流程,逐步建立起并联审批联席会议制度,实行审批项目公示制、服务承诺制、超时默认制。
  
  27、取消《企业场地调查表》、投资人“个人职业状况”证明等材料。投资者申办企业提供验资报告后,取消提交银行出具的出资证明,实物转让清单,专利证书和专利登记簿副本,商标注册证、土地使用权证明,资产评估报告及评估结果确认书或者股东、发起人认可证明等其他非货币出资的证明文件的要求。企业因出资者、出资比例等发生变化但注册资本金额不变,按照有关规定向工商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时,无需提交验资报告。对举办的各类展销会等有关审批事项,改审批制为核准制、备案制。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