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宁政办发[2002]5号
【颁布时间】 2002-01-11
【实施时间】 2002-01-1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645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科技厅等部门关于科研机构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补充意见的通知

固原行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科技厅、财政厅、人事厅、编办、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自治区科研机构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补充意见》,现转发给你们,情认真贯彻执行。
  
  
2002年1月11日

  
  
关于科研机构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补充意见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00]36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科技厅等部门关于应用型科研机构和农业类改革试点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宁政办发[2000]61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科技厅等部门关于自治区所属社会公益型科研机构分类改革实施方案》(宁政办发[2000]170号)下发以来,有力地推进了我区科研机构体制改革工作。为了进一步深化改革,规范和完善改制后科研机构的运行机制,现针对科研机构改制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以下补充意见。
  
  一、设立改革过渡期。过渡期截至2005年12月底。在过渡期内转制的科研机构可享受事业单位有关人员分流、医疗保险、住房等相关政策。
  
  二、已转制为企业的科研机构的在职职工,2001年仍按行政事业单位的标准调整晋升工资,所需经费由财政负责安排。以后调整工资由企业自行按有关规定执行。
  
  三、转制为企业的科研机构的在职职工,以2001年12月份的工资为基数,从2002年1月1日起按照有关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转制前已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不再变动。转制前或参加社会统筹前的干部和原固定职工,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不再补缴。
  
  四、转制前参加工作,2002年1月1日后退休的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和调整办法按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规定执行。为保证退休人员待遇水平平稳衔接,对在过渡期内退休的人员,按照企业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的养老金,如低于按原事业单位退休金计发办法计发的养老金,其差额部分(以下简称待遇差),采用加发补贴的办法解决,所需费用从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具体执行标准为:2002年退休的,发给待遇差的90%;2003年退休的,发给待遇差的70%;2004年退休的,发给待遇差的50%;2005年退休的,发给待遇差的30%;2006年及以后退休的,不再发给该项补贴。过渡期内退休的人员核定补贴标准时,事业单位退休金以2001年12月份本人原事业单位工资标准为基数,一次性核定后不再变动。
  
  五、转制为企业的科研机构,在2001年12月31日前,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50周岁,目工作年限满20年或工龄满30年的转制前在册职工,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备案后,可办理提前退休手续,与转制前离退休人员同等对待。其经费不足部分由财政核拨。
  
  六、转制为企业的科研机构原有正常事业费继续拨付,主要用于供养转制前离退休人员(含提前退休人员,下同)。转制前离退休人员按事业单位待遇标准不变。鉴于转制前的科研机构多数属自治区科技厅和农科院辖管,故其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费分别由科技厅和农科院集中发放,日常管理工作由原单位负责。转制前离退休人员今后增加离退休费仍按事业单位办法进行,所需经费由财政解决。
  
  七、没有事业资的科研机构以及转制前已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科研机构,2001年12月底前已经离退休的人员(含提前退休人员)的离退休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据国家和自治区规定项目及时限,按2001年12月份事业单位离退休费标准交付。从2002年1月1日起,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调增执行企业单位标准,所需费用从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项目标准之外的由原单位负责。
  
  八、科研机构转制时,应留足离退休人员医疗保障的相关经费,按照属地原则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离休人员医疗保障。
  
  九、转制为企业的科研机构,按照属地原则参加失业保险、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十、转制前借用的科技开发贷款转为国家资本金。
  
  十一、在改革过渡期内,从2002年开始,财政每年安排300万元转制院所扶持经费,继续支持转制为企业的科研机构的可持续发展。
  
  十二、科研机构转制后,原设在科研院所中的技术认证、质量监督、产品检验机构,继续承担政府交给的任务,按编办发[2001]119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自治区科技厅、财政厅将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其进行考评,根据其运行绩效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主要用于仪器、设备的更新改造。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