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云南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云政发[2002]6号
【颁布时间】 2002-01-11
【实施时间】 2002-04-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646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粮食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粮食风险基金管理,充分发挥粮食风险基金对我省粮食流通的宏观调控作用,落实粮食行政首长分级负责制,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发[2001]28号)和省政府的贯彻实施意见,以及财政部《粮食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云南实际,现就我省进一步完善粮食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行坚持省对地、州、市、粮食风险基金包干
  
  (一)我省从1999年起,省对地、州、市实行粮食风险基金包干以来,各地、州、市之间粮食风险基金规模与实际需要不平衡的矛盾得到一定缓解,粮食销区结余、产区不足的情况有所改善。但是粮食主产区粮食风险基金仍显不足。为了给粮食主产区更大的支持,充分发挥粮食风险基金对我省粮食流通的宏观调控作用,从2002起,适当增加粮食产区的粮食风险基金规模。具体办法由省财政厅同省计委、省粮食局、农发行云南省分行研究制定,报省政府批准执行。原各地自筹的粮食风险基金预算不得减少。
  
  (二)调整后的粮食风险基金规模,继续实行省对地、州、市包干的办法,实行超支部分由地州市自行筹措资金解决,节余留用。地州市对所属县、市是否实行包干由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自行决定;无论包干与否,地、县财政配套的粮食风险基金必须及时、足额到位。
  
  (三)省对地、州、市包干的粮食风险基金实行专户管理。各地、州、地财政局必须在同级农业发展银行开设粮食风险基金专户并通过专户拨付到粮食购销企业。
  
  (四)粮食风险基金实行包干后,省财政厅负责全省粮食风险基金的管理,根据财政部的规定研究和制定全省性的补贴政策;拨付省对地、州、市粮食风险基金补助以及省级粮食储备费用和利息;监管地州市资金的到位和使用;定期向省政府报告粮食风险基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省计委、省粮食局、农发行云南省分行等部门负责监督粮食风险基金的管理和使用。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按全省统一政策,确定粮食风险基金的具体补贴范围、补贴标准和补贴方式;及时足额筹集地方配套的粮食风险基金,并及时拨付到粮食购销企业;负责粮食风险基金的具体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五)财政部门不得将粮食风险基金包干给粮食购销企业。
  
  二、粮食风险基金的筹措
  
  (一)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按规定应筹集的粮食风险基金必须纳入地方财政预算,足额安排,不得留有缺口。
  
  (二)地、州、市应配套的粮食风险基金按季均衡地通过预算上划省金库。在实际操作时,由省财政先行将粮食风险基金于每季度的第一个月拨付到地、州、市粮食风险基金专户,地、州、市每个季度的配套资金要在本季度最后一个月月底之前上划。县(市)级财政应负担的粮食风险基金不能及时到位的,由地、州、市本级财政先行垫付。
  
  (三)当年结余的粮食风险基金如数结转到下年使用,不得抵顶下年本级预算应安排的配套资金。地方各级财政不得减少下年度粮食风险基金预算。
  
  (四)粮食风险基金专户资金按单位活期存款利率按季付息,利息收入转增粮食风险基金本金,不得抵顶财政预算应安排的配套资金,更不得挪作他用。
  
  三、调整粮食风险基金补贴原则和范围
  
  粮食风险基金补贴的原则是:有利于粮食“三放开”,即放开收购、放开市场、放开价格;有利于政府宏观调控和促进粮食生产发展与结构调整;有利于保障粮食供求平衡和安全稳定。
  
  按照以上原则,结合我省粮食行政首长分级负责制,粮食风险基金的使用范围依次为:
  
  1.各级政府为确保粮食供求平衡和安全稳定而确定的储备粮食其储备期间所必须开支的利息和费用,以及储备粮食轮换时发生的轮换费用。
  
  2.各级政府为维护社会稳定动用储备粮食平抑粮食市场价格所发生的粮食差价支出。
  
  3.粮食主产区的粮食风险基金,主要用于发展粮食生产和促进粮食生产结构调整。可直接补贴在粮食生产环节,也可用于各种积极的促销补贴,包括运费补贴开支。自主确定暂不放开的地(州、市),维持现行补贴办法,主要用于超储库存利息补贴和鼓励销售的补贴。具体补贴方式由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并报省备案。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