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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鲁政办发[2002]2号
【颁布时间】 2002-01-11
【实施时间】 2002-01-1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651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济南证管办等部门关于规范上市公司运作的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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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强化监事会的监督职能。监事会和监事对股东大会负责,要诚信、勤勉地履行职责,监督董事会履行股东大会决议,督促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定期检查公司财务,了解公司经营情况,维护股东的利益。监事会可在必要时以公司名义另行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帮助审查公司财务,并向股东大会、证券监管部门及时报告情况。提倡参照独立董事制度,设立独立监事。
  
  (六)强化董事会秘书的职责。董事会秘书必须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具备任职资格,必须按照公司章程的要求忠实履行职责。董事会秘书作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地位必须真正落实。
  
  三、优化股权结构,鼓励上市公司资产重组
  
  (一)要认真做好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的调整工作,分期、分批、分类对国有控股的上市公司进行股权结构调整:对一般竞争性行业的上市公司,国有控股股东可逐步退出控股地位;对属于涉及国家安全的行业、自然垄断的行业、提供重要公共产品和服务的行业,以及支柱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的上市公司,国有股控股比例过高的,可分步适当减持,但国有股要保持控股地位;对负担过重、没有稳定收入、风险较大,甚至资不抵债、无力履行责任和义务的国有控股股东,同级政府应变更授权更换国有股股东,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国有股股东变更手续;对于业务稳定、有经营实力、历史包袱沉重的控股股东,要积极扶持,分离企业办社会的职能。
  
  (二)适当减持上市公司国有股的持股比例。对行业前景好、产品有市场、目前经营状况良好的公司,通过吸收战略投资者,将国有股权与投资者的股权进行置换,实现交叉持股、强强联合。优先支持高新技术企业与上市公司股权进行置换。对符合配股条件而控股股东缺乏资金和优质资产,或持股比例较高的上市公司,允许国有控股股东有选择地放弃全部或部分配股权。支持业绩良好、计划投资高新技术项目的上市公司,直接向中小股东或战略投资者定向增发新股。
  
  (三)积极推进上市公司资产重组。各地政府要高度重视上市公司的重组工作,加强与证券监管部门的沟通和联系,做到合法、合规、优质、高效。经营陷入困境、风险隐患比较突出、违规问题严重的上市公司,要尽快进行调整重组,以化解市场风险。鼓励上市公司与高新技术企业和科研院所进行重组。重组后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经税务部门批准,可享受有关的税收优惠政策。对上市公司的调整、重组要给予必要的资金支持和政策支持,对符合贷款条件的,银行要优先予以信贷支持,并可发放贴息贷款;重组后上市公司符合条件的,可申请使用财政设立的专项资金。
  
  (四)在进行国有股权尤其是国有控股权出让时,各级政府要对受让人进行认真考察,防止恶意重组行为和以重组为名操纵股票价格的行为。上市公司董事会有义务对受让人进行了解,并及时披露转让进展情况。国有股股东转让股权时必须谨慎选择受让方,事前必须上报省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研究论证,征得省政府同意并上报财政部批准后才能组织实施,不得暗箱操作。
  
  四、严格依法运作,切实履行诚信义务
  
  (一)上市公司应严格执行财务会计制度,不得做虚假记载和披露。上市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必须完善,符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并按规定报有关部门备案。为公司审计的注册会计师必须遵守职业准则,依据《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进行审计,并对自己的签字负责。审计、财政、税务等部门要加大检查监督力度,对违反《会计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的行为,要严厉打击。
  
  (二)上市公司应加强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管理。要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市场需求和企业的实际状况慎重决定募集资金投向;募集资金必须按照承诺投入使用,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必须经过法定程序。因特殊原因需要用募集资金收购控股股东资产的,应履行法定程序。募集资金的存放要安全,不得将募集资金借给控股股东单位,也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委托理财和炒作股票。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在审批、核准上市公司投资立项时,要严格论证,慎重把关,杜绝.上市公司为“圈钱”随意编造项目的现象发生。
  
  (三)上市公司必须严格遵守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进行信息披露。信息披露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上市公司董事会要对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中国证监会济南证券监管办公室
  
  山东省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二00一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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