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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沪府办发[2002]1号
【颁布时间】 2002-01-10
【实施时间】 2002-01-1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655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本市促进行业协会发展的指导意见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关于本市促进行业协会发展的指导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行业协会是市场经济发展的产物,它由同业经济组织自愿组成,是行业性、自律性的非营利社团组织。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活动中的一个重要中间组织,行业协会具有协调市场主体利益、提高市场配置效率的功能。发展行业协会,是适应入世需要,规范市场经济秩序,转变政府职能的重要举措。目前,本市行业协会存在着数量少、行业代表性差、分布不合理、行政依附性强等问题,必须抓紧改革,以推动行业协会健康发展。为此,现制订本市促进行业协会发展的指导意见如下:
  
  一、明确行业协会发展的指导思想和工作方针
  
  发展改革行业协会,要以企业发展的需要为基点,把握新形势下行业协会工作的规律和要求,努力建立行业协会与产业发展的良性互动机制。通过政会分开,自主办会,营造有利于行业协会健康发展的市场环境,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
  
  要坚持以发展为主线,以发展促调整,以新促老,通过发展新的行业协会,为现有行业协会的改革和调整提供经验和示范;要坚持行业协会自主办会和政府依法管理相结合,建立登记管理机关、行业业务主管部门、行业协会业务主管部门相配合的新型管理体制;要抓住时机,主动改革,积极试点,并区分不同情况,逐步推进。
  
  二、确立行业协会的发展目标
  
  争取用3-5年的时间,基本形成行业协会市场化生成发展机制;基本形成行业协会分布合理、覆盖广泛的布局结构;基本形成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与国际通行规则相衔接的运作机制;基本形成保障行业协会健康有序发展的法律规范;初步建立起与上海中心城市地位相适应、市场化运作、规范化管理的行业协会体系。
  
  三、扩大行业协会的社会覆盖面
  
  行业协会发展会员要打破部门、所有制界限。当前,要特别注意吸收行业内民营企业、外资企业等各类经济组织入会,进一步提高行业协会覆盖面。要适当放宽入会条件,允许与行业相关的本市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符合条件的外地在沪同业经济组织入会,增强行业协会的代表性。
  
  要创造良好的环境,积极吸引全国性的行业协会落户本市。本市具有产业、产品和市场优势的行业,可以试点组建全国性的行业协会。
  
  四、优化行业协会的布局和结构
  
  要根据市场发展的情况和市场需求,制定“十五”期间本市行业协会的发展规划,不断优化行业协会的布局和结构。鼓励和支持在优势行业、新兴产业和入世相关领域中,发展和培育一批行业协会,形成有利本市生产力发展和产业升级、符合国际惯例的行业协会群体。行业协会要按照国家现行行业分类标准设立,也可以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按照产品、经营方式、经营环节及服务功能设立。允许不同行业协会的服务领域有所交叉。同一企业根据自身的需要,可以自愿参加不同的行业协会。对同一名称的行业协会,本市只设立一个。
  
  五、发挥行业协会的职能
  
  行业协会是会员的服务机构。要通过服务,增强行业协会的凝聚力,促进行业的发展。行业协会是会员的自律组织,通过法律法规、行规行约来约束企业的行为,督促企业依法经营。行业协会是会员的代表,有权代表会员提出涉及会员集体利益的意见,健全与政府协商的机制,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行业协会也是行业的协调组织,开展与会员有关的商事和其他事务协调。
  
  政府支持行业协会的发展,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行业协会要成为企业与政府、企业与社会沟通的桥梁。支持行业协会协助政府从事行业管理。要把属于行业协会的服务标准的制定、技能资质的考核及行业自律等社会职能转移给行业协会;把适宜于行业协会承担的行业管理职能委托给行业协会行使,支持行业协会开展行业统计、行业调查、制定行业发展规划、价格协调和公信证明等工作。清理不适应行业协会发展的政策措施,进一步转变政府管理社会经济活动的方式和方法。
  
  六、切实推进政会分开
  
  要把推进政会分开作为发展、改革行业协会的重要切入点,从目前主要由政府发起组建行业协会,改为原则上由企业自发组建。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要在机构、人事等方面与行业协会分开,行业协会办事机构不得与政府有关部门的工作机构合署。行业协会的领导经选举产生,一般由企业经营者担任。政府工作人员不得担任行业协会的领导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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