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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沪府办发[2002]1号
【颁布时间】 2002-01-10
【实施时间】 2002-01-1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655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本市促进行业协会发展的指导意见

[接上页]

  七、支持行业协会自主办会
  
  支持行业协会实行“自愿入会、自理会务、自筹经费”。行业协会要有广泛的会员基础,要以企业为依托,以服务会员为宗旨。行业协会章程是行业协会的基本规范,必须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要依照章程和有关规定,健全行业协会选举制度和内部组织制度,完善民主监督机制。鼓励行业协会走市场化、企业化的道路。行业协会经费应自理。政府有关部门委托行业协会承担有关行业管理职责,应给予相应的经费;政府要求行业协会提供服务,应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行业协会一般应按企业建立人事分配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对由机关、事业单位流动进入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按本市有关规定办理。
  
  八、推动现有行业协会的改革和调整
  
  要根据行业协会的实际情况,加大改革调整的力度。现有的行业协会要与原发起的单位实行分离。要面向全社会的同行业企业,扩大行业协会的覆盖面,注意吸收民营企业、外资企业等各类经济组织入会,增强行业协会的代表性,使同业入会或会员单位的营业额占同行业的比例达到一定的要求。
  
  已兼任行业协会领导的政府现职工作人员,要按照《上海市行业协会暂行办法》的规定,辞去政府职务或逐步退出。行业协会办事机构与政府有关部门的工作机构合署的,要分立单设。
  
  政府支持行业协会履行服务、自律、代表、协调职能。把应当属于行业协会的社会职能移交给行业协会,把适宜行业协会行使的行业管理职能委托给行业协会。要指导和协助行业协会明确工作定位和转变职能,健全民主决策和选举制度,完善内部组织体制和工作规章。
  
  对一些行业覆盖面过大和行业特点不明确的行业协会,要经过梳理,进行细化。对一些不符合产业升级要求和行业日趋萎缩的行业协会,要进行归并、重组。争取用2年的时间,完成现有行业协会的调整改革任务,具体方案由行业协会业务主管部门会同各行业业务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九、健全行业协会的退出机制
  
  不能代表会员利益和缺乏行业代表性的行业协会,应自行解散,或由政府引导解散,并依法办理注销登记。对一些长期不开展活动、内部管理混乱的行业协会,应予撤销登记。行业协会注销登记和撤销登记的,要依法清算。
  
  十、构建有利于行业协会规范发展的管理体制
  
  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现有的法定职能不变,负责全市行业协会的设立、变更、注销的登记和备案,对行业协会实施年检和监督检查。成立上海市行业协会发展署,负责全市行业协会的总体规划、布局调整、政策制定、协调管理,以及行业协会的协会业务管理,并由所属的专职部门承担部分行业协会的组织、人事等管理事务。行业业务主管部门负责行业协会所涉及的产业发展、行业规范等事务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并承担所属行业协会的组织、人事等管理事务。现有的行业协会联合组织要逐步过渡,新的行业协会联合组织不再成立。政府相关部门和其他相关单位也要加强对行业协会的监督、指导,共同促进行业协会沿着正确、健康的方向发展。
  
  
二00二年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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