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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经贸委、省建设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解决全省城市国有企业特困职工和特困居民住房的实施方案》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要高度重视解困住房建设工作。城市解困住房建设是落实“三个代表”精神的具体体现,各市政府要把此项工作作为一项政治任务来抓。各市市长要负总责,分管副市长负全责,责成相关部门具体负责,务求保质保量按时完成城市解困住房建设和组织入住工作。 二、解困住房建设要与棚户区改造相结合。棚户区改造涉及许多特困职工和特困城市居民,各市要统一编制计划,统一建设。 三、解决特困职工和特困城市居民住房要突出重点。这次为城市特困职工和特困居民建设住房,要注重解决特困的全国老劳模、省级老劳模和立功受奖老复转军人的住房问题。 四、对建设特困住房给予补助。城市解困住房建设实行以市为主的责任制,省政府安排资金5000万元,主要对财政特别困难城市建设解困住房给予补助。同时,对各市列入计划的全国老劳模、省级老劳模和立功受奖老复转军人住房建设给予适当补助。具体补助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二年一月九日 关于解决全省城市国有企业特困职工和特困居民住房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五届六中全会上提出的“当前,尤其要关注下岗职工、困难企业职工、城市贫困人口”和“为最广大人民谋利益”等指示精神,切实解决全省城市国有企业特困职工和特困居民住房困难问题,现提出以下方案: 一、范围 本次解决城市国有企业特困职工和特困居民住房的范围为目前生活困难、特别是住房困难的国有企业特困老职工和城市特困老居民。 1.企业范围: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工商企业,包括工业、交通、建筑、商业、粮食、供销社等系统国有企业),已转制的原国有工商企业(职工应具有全民职工身份)。 2.特困职工:指住在城市,生活在低保线以下、住房困难的老职工,特别是老劳模和各种先进人物(均为市级及市级以上)、老复转军人。 3.城市特困居民:凡住在城市,不在国有企业工作,生活在低保线以下、住房特别困难的老复转军人和其他老年居民。 4.住房困难标准:无房户,危房、简易住房户以及严重缺房户(住房拥挤户和住房不方便户,尤其是人均居住面积4平方米以下户)。 全国老劳模、省级老劳模和曾经立功受奖的老复转军人生活困难标准、住房困难标准可适当放宽。 二、原则和措施 1.解困住房建设工作的实施要贯彻以市为主、以省补助为辅、以土地开发为主要形式的原则。各市市长要负总责,分管副市长负全责,主管部门全面抓,相关部门配合抓,把计划落实到单位、人头、承建企业、地块。要精心组织、精心设计、精心施工。 2.解困住房建设要与房改、棚户区改造相结合,各市要统一编制计划、统一组织建设。 3.解困住房建设要以房地产综合开发的方式进行,各市政府要坚持对土地批租采取合理调控,实行项目地块“肥瘦搭配,抽肥补瘦”的原则,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解困住房,弥补建设资金的不足。对承担解困住房建设任务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各市要优先供应土地。 4.解困住房原则上要集中建设,不搞分散插建,以便小区建设配套、建成后统一管理。 5.各级计划、财政、民政、规划、建设、城建、建材、房产、土地、工商、税务、物价、人防、消防、环保、卫生、统计、金融、电力、通讯、广播电视等部门要把解困住房建设作为全社会的大事来抓。要特事特办,主动服务,密切配合。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办、拖办、推诿。 三、解困住房建设安排 全省2002年安排建设城市解困住房2万套。其中为国有企业特困职工解决15000套,为其他城市特困居民解决5000套。各市解困住房建设分配任务见附件2。 1.建设规模、标准:新建解困住房要符合国家和省定强制性标准,具备必需的使用功能。一次装修到位,不建简易住房。建设周期为1年,务必于今年底竣工交付使用。建设项目选址应在交通、医疗及其它生活配套设施较为方便的地区。建设户型以建筑面积60平方米住房为主。各市可根据本地情况,集中建设1栋或几栋老劳模、老复转军人住宅楼。各市可适当提高全国老劳模和省级老劳模及立功受奖老复转军人住房标准,分档控制,建筑面积控制在100平方米以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