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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辽政办发[2002]2号
【颁布时间】 2002-01-09
【实施时间】 2002-01-0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658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经贸委等部门解决全省城市国有企业特困职工和特困居民住房实施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2.解困住房的分配、确权:由各市政府组织经贸、民政等部门进行解困住房分配。在解困对象自愿的前提下,各市可以按届时当地房改政策出售解困住房,产权归个人。
  
  四、对解困住房建设实行优惠政策
  
  1.解困住房建设用地一律实行行政划拨,免收土地出让金。
  
  2.免交下列费用:建设部门收取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工程招标费、工程质量监督费、残土排放费、道路挖掘补偿费、测绘费;电力部门收取的电贴费;工商部门收取的合同鉴证费;建材部门收取的散装水泥基金;卫生防疫部门收取的新、改、扩建工程设计、选址、竣工、设备防护卫生评价与鉴定费。人防经费的优惠政策由省人防办另行制定。各市自行规定收取的各项收费一律免收。
  
  3.小区内的配套工程费用,所在市政府承担50%,其余进入解困住房建设成本。
  
  4.建设解困住房所需的钢材、水泥、红砖、玻璃、防水材料、散热器、给排水管材等物资,按扶贫价格供应。
  
  各级政府要积极协调商业银行对开发企业建设解困住房给予贷款支持。
  
  五、资金的筹集
  
  资金来源主要靠盘活城市土地解决,各市政府要统一规划组织。
  
  1.职工所在单位有钱出钱,有物出物(积压产品和物资),有地出地(需动迁改造的旧棚户区和废弃厂房占地),有人出人(勘察、设计、施工队伍)。
  
  2.各市政府可以指定部分房地产开发企业筹资建设;也可以参照房地产开发企业2001年度开发建设的总投资,提取一定比例资金建设。政府对这些开发企业其它开发项目,实行肥瘦搭配,在土地出让金以及税费方面给予补偿。
  
  3.各市按房改政策分配住房时,职工所交房改费可作为补充资金。
  
  4.不足部分资金由各市政府给予补助。
  
  具体筹集资金的形式和比例,由各市政府确定。
  
  六、工作组织机构
  
  为顺利完成解困住房建设工作,省建立全省城市解困住房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省经贸委、建设厅、民政厅、国土资源厅、财政厅和省工会为成员单位。省经贸委负责解困住房总体协调和组织、各市解困住房分配方案的制定、按扶贫价格组织建筑材料等工作;省建设厅负责解困住房建设方案总体设计、解困住房标准的制定、解困住房政策包括房改政策的制定和解释等工作;省民政厅负责城市贫困老居民的调查及解困住房分配方案的制定等工作;省国土资源厅负责解困住房用地征用和相关政策的协调落实等工作;省财政厅负责解困住房的预算审查、与省经贸委等有关部门提出全省解困住房补助方案、筹集补助经费等工作;省总工会负责全省老劳模和先进人物的调查、推荐、把关等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经贸委。联席会议组成人员名单见附件1。各市要成立相应机构,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七、加强舆论宣传、强化社会监督
  
  1.各级宣传部门、新闻媒体要加大舆论宣传力度,使各界充分认识城市解困住房建设对改善人民群众生活环境、建设文明建设、促进全省经济发展和保持社会稳定具有的重要意义。
  
  2.监察、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建设资金的监管,保证专款专用,严禁搭车减免费用。对分房过程中利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要严肃查处,切实保证把党和政府的关怀真正落实到特困群体身上。
  
  附件:1.《全省城市解困住房工作联席会议组成人员名单》(略)
  
  2.《全省城市解困住房建设任务分配方案》(略)
  
  
省经贸委省建设厅
  
   省民政厅省财政厅
  
   二00二年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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