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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九条 按照世界贸易组织有关规定,综合运用农产品的准入限制、产品技术质量标准、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等符合国际规则的手段,维护正常进口秩序,保护国内农业安全。建立和完善农产品卫生质量监控体系,加强有关技术、设施建设,依法加强对动植物卫生检疫和疾病防治、监测工作,确保我国人民和动植物生命健康与安全。 (三)加快农业和乡镇企业吸收外资步伐 第十条 利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有利机遇,加快农业和乡镇企业吸收外资的步伐,有利于加快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和农业产业组织的优化,提高农产品长期出口能力,增强农业国际竞争力。制定促进农业、乡镇企业吸收外资的指导性意见,鼓励外商投资农业生产和农产品加工业,鼓励乡镇企业利用外商投资进行改组改造,发展为外商投资配套的国内产业。 (四)按照世界贸易组织要求,推进农业管理体制创新,调整农业政策。 第十一条 以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为契机,全面推动农业制度创新。加快建立既符合世界贸易组织规则又适合我国国情的农业管理制度。转变政府职能,规范行政行为,确保农业政策的统一性和透明度;深化农产品进出口体制改革,推进放开经营,通过进出结合,推动农业生产企业参与国际竞争;建立健全适应市场需要的农业服务体系;优化农业产业组织,培养以龙头企业为主导的多元化竞争主体。 第十二条 调整农业政策。抓紧研究制定既符合世界贸易组织规则又符合我国国情的行之有效的农业扶持政策。增加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投入,支持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农业生产条件,降低农民的农产品生产成本。增加优势农产品科研开发和科技推广投入。通过加大农业政策支持力度,降低农产品出口成本,增加出口竞争力。 第十三条 完善农产品贸易的中介服务体系。在有条件的地区,选择一些大宗农产品建立专门的出口中介服务组织,在组织形式和运行机制上进行新的探索,加强行业服务和行业自律。构建农产品国际贸易信息网络,为开拓国际市场提供高效便捷的信息服务。利用外经贸部和农业部现有的电子网络资源,建立全国性农产品市场信息发布平台,及时向生产、出口企业和农户发布国际农产品市场供求、农产品进出口政策等信息。 (五)加快农业“走出去”步伐,加强农业的对外合作 第十四条 加快农业“走出去”步伐。支持有条件、有实力的农业企业开展多形式、多领域的对外投资。鼓励农业企业以技术、管理、劳务等多种形式开展对外农业合作。规范边境地区的对外农业合作和投资行为,加强统一规划和指导,必要时纳入我国与有关国家政府间双边或多边合作框架,化无序为有序。为农业企业“走出去”提供政策、语言、法律等方面的基本培训。开辟多种渠道解决农业“走出去”的资金不足问题,推动我国农业企业到发展中国家开展农业投资合作,对有经济效益的项目,可考虑在优惠贷款和援外合资合作项目基金项下给予支持;为农业企业“走出去”提供对外投资信贷及担保;允许有条件的农业企业通过多种途径在海外筹集资金。 第十五条 加强农业对外多双边合作。发挥区域合作机制的作用,利用双边联委会和多边磋商机制以及各种国际论坛,加强宣传,大力推介我国的农业产品、企业、技术和政策,牵线搭桥,全方位推动对外农业合作。要将发展多双边农业合作与援外、对外承包劳务结合起来。加强对各国农产品市场的调研,确定我国开拓国际农产品市场的重点和方向,有针对性地做好市场拓展工作。 (六)加强农产品对外贸易相关政策的协调 第十六条 加强农产品对外贸易相关政策的协调。按照世界贸易组织规则及我国承诺,有关部门要尽快对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清理,凡不符合世界贸易组织规定且有碍于农产品出口、提高农业国际竞争力、增加农民收入的要坚决废止或修订。同时,适应形势需要及时制定促进农业发展的新法律法规和具体政策措施,加强相关政策的协调与配套,发挥整体效应,防止政出多门,相互抵触。要加强农业对外谈判和交涉的立场协调。 第十七条 优化农产品出口环境。要改善对农产品出口的监管,简化程序,提高效率,增强服务,为农产品出口提供便利。规范农产品出口环节的收费,降低行政性收费总规模,禁止乱收费。 各地方要参照本意见,结合本地情况,尽快研究制定具体政策措施,切实抓好这项工作。各部门要增强服务意识,发挥职能作用,支持农产品出口,促进农业对外开放。各地、各部门要加强协调,及时将本意见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向农业部、外经贸部反映,及时总结推广成功的做法和经验,推动农业对外开放工作稳定健康发展。 特此通知。 |